縣知事公署

縣知事公署是民國初年各縣的行政機關。

名詞解釋

民國初年各縣的行政機關。下設二至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技士數人及書記等低級職員。各科除總務科掌署內各種事務外,分掌一方面事務,如民政、教育、財政等。有的省無科長,只設科員;部分省設參事為縣知事的助手,設掾史從事庶務工作。兼理司法的縣,尚有承審員。有些縣另設縣佐,駐於內要地。署外所屬有公款局、勸學所(後改教育局)、勸業所(後改實業局)、警察公所(後改警察局)。後外各所漸改為局,機構人員逐漸澎漲。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佐掾史等不置。

相關史料

縣署,是全縣的最高行政機構。明時,下設縣丞、主簿、典史、教諭、訓導,分別管理文書、田賦、緝捕、監獄、教育等事。清時,廢主簿、增巡檢,設把總負責防軍。至於額外外委是協防性質,例不常設。

宣統三年(1911),辛亥革命勝利,本縣於是年12月底,由宋竹蓀(本縣宋圩人)組織舒城縣臨時軍政府,下設民政、財政、法務部和3個民眾武裝營。民國元年(1912)春,因袁世凱篡奪辛亥革命果實,宋被迫出走。4月17日,取消縣臨時軍政府,成立舒城縣知事公署,設縣知事1人,署址設在小東門的鐘家祠堂。知事公署設總務、內務、稅務、學務、警務、司法等6科。總務科設科長1人、科員2人、書記3人、執役2人,職掌機要、文卷收發、保管、會計出納及知事所屬職員的考核進出事項;內務科設科長、科員1~2人、書記3人、執役2人,職掌全縣公共團體、農工商、選舉、賑恤、公共徵收、徵兵、交通、土木、度量衡、典禮、宗教等事項;稅務科設科長1人、書記10人、執役2人、催稅丁15人,職掌丁漕及一切雜稅徵收、契稅、牙稅、典稅及各種稅收報解等事項;學務科設科長、科員各1人、書記2人、執役1人,職掌學校籌備建設、各項成績考核、學齡兒童調查、私塾的考察監督及其它教育行政等事項;警務科設科長、科員各1人、書記2人、執役1人,職掌警務科的籌備建設、巡警成績考核、違警罪的稽核、戶籍的調查、衛生、消防、禁菸等事項;司法科設科長1人、科員2人、書記3人、醫士1人、寫狀書記4人、檢驗吏1人、女監檢驗兼女看守1人、執撻吏3人、司法警察20人、庭丁4人、執役3人、看守所所丁4人、獄丁6人,職掌民刑、訴訟、監獄及看守、民刑狀紙收受訴訟費及一切庶務會計事項。延至民國16年2月,國民革命軍北伐軍第三十三軍第一師岳相如旅攻克舒城,北洋軍袁家驥、張敬堯師及縣知事逃遁,公署解體,全縣實行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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