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背景
1912年3月,袁世凱發布命令:“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余均暫行援用。”此處所指“新刑律”,即清末修律公布之《大清新刑律》。據此命令,北洋政府法部隨即擬定《刪修新刑律與國體牴觸各章條等並刪除暫行章程文》,並附列刪除各章條目,經呈袁世凱批准,並通令各司法衙門遵行,是為《暫行新刑律》。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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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基礎上稍加刪修而成的,因而其篇章體例一如《大清新刑律》,並無改變。就其內容而言,主要僅有兩方面的變化:其一,將有關帝制與皇室特權等與民國體制相違的條款一併刪除,如刪除“侵犯皇帝”全章12條,刪除“毀棄制書”、“偽造御璽”等條款並取消《暫行章程》。其二,適應民國以後的變化作部分文字、詞語改動,如改“帝國”為“中華民國”,改“臣民”為“人民”之類。《暫行新刑律》實施以後,北洋政府於1912年8月和1914年12月先後頒行《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和《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對原《暫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正。1915年2月,北洋政府以《暫行新刑律》為基礎,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條,將《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的內容正式納入刑法草案正文。這一刑法草案未及議決公布,袁世凱即告垮台。1919年,段祺瑞政府再度修訂刑法草案,於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對原刑法草案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但最終亦未公布,卻成為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