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徽商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徽商歷史悠久,文化燦爛,人才輩出,是中國歷史上著名商幫之一。“無徽不成鎮,無徽不成商”就是徽商興盛的真實寫照。近代著名學者胡適先生就曾說過:“一個地方如果沒有徽州人,那個地方只是一個村落。徽州人來了,就開始成立店鋪,逐步擴大,把小村落變成小城鎮了。”而徽文化是安徽人長期在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無論在器物文化層面,制度文化層面,還是在精神文化層面,都有深厚的底蘊和傑出的創造。徽商文化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百花園中的一朵奇葩。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大連作為東北亞經濟中心地位的確立,有許多安徽籍人士在大連投資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在大連的安徽人達10萬多人,安徽籍人士在大連開辦的企業涉及機械加工、房地產、金融服務、醫藥、車輛經銷、測量測繪、建築設計、裝飾裝修、計算機軟體、旅遊紀念品、石油化工、糧油和菸酒糖茶銷售、中介服務、商業貿易等行業達1600多家,吸納就業人數10多萬人。經過多年的努力,這些企業在不同的領域取得了顯著成就,湧現出一大批在連的徽商企業家。
1999年春節,一些有識之士就以同鄉會的形式,定期開展聯誼活動;2005年5月22日,我們又與時俱進,創辦了大連徽商文化信息中心,實行會員制管理,按照商會模式運作,吸納企業會員80多家,個人會員近500人。在諮詢、交流、協調、維權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05年5月18日,安徽國際徽商交流協會在合肥成立後,我們在第一時間與該協會建立聯繫,積極參加有關活動。2006年12月,在博鰲徽商精英年會上,大連徽商文化信息中心有兩家企業進入最具成長力新徽商企業20強行列。
2007年7月29日,經過認真籌備,在遼寧省暨大連市政府、安徽省政府的關心、支持、幫助下,經大連市民政局批准,大連徽商商會正式成立。大連徽商商會的主管部門是大連市政府辦公廳,是東北三省第一家徽商商會。大連徽商商會的宗旨是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廣泛聯繫和團結大連地區的安徽籍工商界人士,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各級政府的聯繫、協調,主動地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架橋鋪路,搭建合作、整合的平台,最大限度地為企業發展創造條件,在大連市政府辦公廳的直接領導下,團結協助、共創佳績,為促進遼寧暨大連、安徽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大連徽商商會(以簡稱本會)。英文名稱:Dalian Huish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DHC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皖籍在連註冊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實行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諒、互助、合作的原則,促進商界、會員之間各層面的信息交流與共享,為創建和諧社會作貢獻。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使在連皖籍工商人士相互交流,促進在連皖籍企業健康發展,努力把本商會打造成大連、安徽兩地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北海街1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依法經營。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和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大連和安徽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向,受理委託組織兩地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
(五)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當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服務和幫助。
(六)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服務性事業。
(七)積極參加大連市組織的有關活動,受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商會的影響力,發揮商會的參政議政作用。
(九)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項。
(十)業務範圍:信息交流、招商引資、業務培訓、諮詢服務、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愛國愛鄉、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商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的單位;
(五)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不組織、參加一切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八)熱心為商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九)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是理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的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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