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上海徽商珠寶玉器總商會(上海市徽商珠寶玉器專業委員會)是2010上海世博參展單位《安徽白玉堂珠寶玉器有限公司》董興鋒董事長帶頭籌辦。旗下設立諸多分會。是由在上海、北京、廣州、杭州、南京、安徽、濟南、瀋陽、大連、蘭州等各大城市從事珠寶玉器行業的安徽籍10萬人及其經營3000多家公司自願組成,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服務宗旨
商會自成立以來,始終本著服務會員的宗旨,堅持“搭建平台、促進交流、謀求發展、增創效益”的目標,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的願望,引導廣大徽商搶抓機遇、開拓創新,發展壯大實力,努力為會員提高素質、協調關係、排憂解難、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為徽文化建設及國家經濟建設做貢獻。商會機構
目前商會執行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事務部、會員拓展部、商務聯絡部、宣傳信息部、融資服務部、法律維權部、《上海徽商》編輯部、上海徽商珠寶玉器總商會網站;分支機構九個:北京徽商珠寶玉器分會、廣州徽商珠寶玉器分會、杭州徽商珠寶玉器分會、南京徽商珠寶玉器分會、安徽徽商珠寶玉器分會、濟南徽商珠寶玉器分會、瀋陽徽商珠寶玉器分會、大連徽商珠寶玉器分會、蘭州徽商珠寶玉器分會。商會接受安徽省駐上海辦事處領導,同時接受登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入會須知
凡安徽籍從事珠寶玉器行業的企業或個人,服務組織,接受本會章程,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後,報綜合事務部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商會與國內外100多個商會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和業務交流,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務考察、法律諮詢、融資牽線、聯誼交流、項目信息、企業診斷、廣告宣傳等各種服務,努力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弘揚徽商精神和徽文化,增強商會影響力和凝聚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徽商珠寶玉器總商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安徽籍在滬投資珠寶玉器服務業自願組成,並經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聯合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貫徹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誠實為上,服務至上,密切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立足上海,面向全國,促進安徽與上海二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登記機關為上海市安徽商會,本會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領導,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上海市徐匯區,田東路258弄,宏潤國際花園六號樓。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任務:
1、服務功能:為會員之間,會員與安徽省在滬企業之間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駐滬辦事處之間,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溝通提供平台。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法律宣傳等服務。為促進皖、滬二地經濟交流合作服務。
2、支持功能: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尋找商機和政策支持,促進會員企業的加速發展。
3、維權功能:利用各種管道和資源,全力維護會員企業在滬的合法權益。
4、自律功能: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商,嚴格自律,樹立商會形象。
第七條:本會業務範圍。
招商引資,交流聯誼,政企協調,信息諮詢公益事業,展銷、展示、維護權益等。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定章程開展活動,不超過章程規定業務範圍。
2、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3、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非企業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熱心商會事業的安徽籍的珠寶玉器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式:
1、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實填寫《上海安徽珠寶玉器總商會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由秘書處審核;
2、經常務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本會的選擇權、被選擇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和取得有關資料優先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的知情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維護本會的團結;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經秘書處研究通過辦理有關手續後,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超過一年不履行商會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嚴重地違反章程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商會義務,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經常務會議表決通過除名。會員如對常務會議除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由常務會議做出答覆,必要時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產生和重大事項決策經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並設榮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不計入負責人範圍。
第十八條:本會的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常務會議決定隨時召開。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5、制定會費標準;
6、決定更名,終止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接受安徽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領導、理事會由單數組成;
2、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和財務狀況以及開發信息報告。
3、生產和罷免本會負責人提案;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註銷,並依法向上海市民政局備案或申請登記;
5、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決定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6、籌備下屆會員大會;
7、聘用顧問及其它工作人員;
8、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9、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工作;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由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召開,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應有理事本人參加,實在不能出席的可書面授權其它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半數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由單數構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一、四、五、七)款中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有到會半數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應採取無計名投票方式,以差額選舉方式進行。會議要有記錄,決議要製作紀要。會員有權查約章程、規章制度、各種紀要及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領域有較大影響和較高榮譽,積極支持本會工作,有帶頭作用和奉獻精神;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經濟實力強;
4、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秘書長與理事任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原因需超屆連任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社團法人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能任職。
第三十二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2、召集並主持各類會議和活動;
3、檢查各項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4、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6、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7、本會實行常務副會長輪值制度,每期為一個季度,常務副會長在輪值期間稱為執行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工作,當會長不在上海時,當期執行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8、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是本會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會長任期滿兩屆卸任後,是本會終身榮譽會長。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會會長組成,一般每季度開一次。根據需要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議事會議,可不定期召開,榮譽會長和顧問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
1、領導秘書處工作;
2、協助理事會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3、商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4、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5、向理事會提議聘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6、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7、處理其它日常工作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及其它聯絡部、會員部、信息收集及投資商務部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業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其登記機關業務培訓,熟悉了解社會團體紀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務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
1、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活動服務收入;
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榮譽會長、顧問、秘書長級差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主要用於:
1、本會日常辦公開支;
2、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
3、內部通訊,情況交流,對外宣傳,組織活動等費用;
4、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5、與本會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完整會計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和會員大會審查、審計及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的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算。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社團法人條例》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將結果報社團登記機關。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完成章程宗旨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從事公益活動的;
3、發生分立、合併的;
4、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由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章程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會議決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報登記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則依國家法律、法規。
第五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