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制度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負責備案。 第十條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應製作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處理通知書,送達實施行政許可機關。 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許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先導區管委會,下同)、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下同)實施重大行政許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是指土地、水域、灘涂、森林、草原、礦藏等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城市道路、市政設施、城市綠地、園林、電力設施、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設施等公共資源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電力、煤氣、供水、城市客運、廣播電視、海上運輸、藥品生產經營、危險品生產經營等行業的市場準入,以及市政府認為需要備案管理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工作。
第五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報《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登記表》,並將行政許可決定複印件連同決定依據一式兩份,報送備案。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負責備案。
第六條 受理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或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應就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從以下方面做書面審查: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二)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是否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是否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第七條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應當遵循依法審查、及時審查的原則。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
第八條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機關,可以查閱實施行政許可案卷,向有關機關、被許可人及利害關係人調取證據,核查實施行政許可情況,有關機關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九條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不具有主體資格或超越法定職權範圍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四)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十條 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審查,應製作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處理通知書,送達實施行政許可機關。
作出撤銷決定的,原報備案的機關應在收到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處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回復備案管理機構。
責令重新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原報備案的機關應在收到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重新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回復備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任何個人、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施重大行政許可行為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依照本制度受理並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一式兩份,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列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備案目錄報送。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不按規定報送備案和回復處理結果或拒絕接受核查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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