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畫、經貿、規劃國土、建設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該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行業舉例,可以在衛生部網站和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衛生局視窗查詢。
職業病危害輕微,投產後可以整改以及危害因素與勞動者不直接接觸的建設項目,免予職業衛生審查。
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應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預評價審核申請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向市或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核。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審核範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確定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完成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防護設施設計材料向原審核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可以與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審查聯合進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等發生改變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向原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可以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所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可從衛生部網站下載,也可以向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索取。申請書面材料應1式2份(原件、複印件各1份)、電子版1份,使用A4規格紙,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