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大連報關協會是經遼寧
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贏利性行業組織,是中國報關協會常務理事單位,遼寧省民間組織發展促進會副會長單位。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大連海關。協會接受海關和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海關總署和中國報關協會的指導和協調。協會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大連關區報關行業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報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協調報關行業與相關行業、政府部門及進出口企業的關係;規範報關行業行為,制止非法經營與不正當競爭,維護報關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推動報關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報關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市場競爭能力;維護報關行業的聲譽與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和大連關區報關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協會名稱:大連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Dalian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簡稱DLCBA)。
第三條本協會是由在大連關區註冊或備案的報關企業、收發貨人單位和熟悉報關業務、熱心報關事業的團體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地區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行業組織。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大連關區報關行業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報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協調報關行業與相關行業、政府部門及進出口企業的關係;規範報關行業行為,制止非法經營與不正當競爭,維護報關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推動報關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報關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市場競爭能力;維護報關行業的聲譽與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和大連關區報關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對本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維護社會及集體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為大連海關,本協會接受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大連海關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人民路7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負責對大連關區報關行業的監督指導,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市場調研、諮詢服務、業務交流、人員培訓。
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報關行業的管理;
(二) 調查研究大連關區及國內外報關行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建立相應的報關行業服務網路和資料庫,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政策諮詢、業務諮詢、法律諮詢服務,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議;
(三) 代表本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了解會員的業務經營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向政府部門和有關行業團體反映會員的要求與建議,積極協助解決問題,維護行業聲譽,保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負責制定行業自律準則,規範報關行為和作業秩序,制止非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維護報關服務市場的經營秩序,提倡行業道德操守;
(五) 組織本行業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與市場競爭能力;
(六) 收集整理報關行業信息,組織相關的業務研討會議,依據國家規定出版會刊和專業刊物;
(七) 代表本協會參加全國性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會議,與全國和地區的同行業組織建立業務聯繫,促進相互合作與交流;
(八) 承擔政府部門、海關及中國報關協會相關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實行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度。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實行自願的原則,凡承認和擁護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加入:
(一) 依法成立的地區性、行業性企業協會,研究對外貿易、海關業務的大中專院校、科研機構等;
(二) 在大連關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報關企業及備案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三) 具有豐富的海關業務知識、報關業務知識,熱心報關事業的個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出入會申請書(個人入會需有本會會員的介紹材料或所在單位的推薦材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享有本協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培訓考核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要求協會幫助協調解決有關的業務問題;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進出口政策,嚴格按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關活動;
(二)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和規定,服從協會的協調和管理,維護行業的信譽和權益;
(三) 接受協會的年度審計,向協會提供真實的業務情況及有關統計數據,提供業務論文,調查報告及工作建議;
(四)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承辦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一) 不履行義務,不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或違反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經教育批評無效的;
(二) 嚴重損害行業利益和聲譽的;
(三) 嚴重違反海關規定,觸犯國家法律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4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選舉常務理事會;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海關報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為報關事業服務的;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1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