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是指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採購縣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單位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經財政部門授權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單位自行採購,也稱分散採購,是指經財政部門審批,由單位自行組織的採購活動。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 縣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規章制度;
(二)匯總和審核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三)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並報縣政府批准;
(四)審批政府採購方式;
(五)建立“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實行集中支付政府採購資金;
(六)考核縣級集中採購機構的業績;
(七)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縣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
(九)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監督檢查全縣政府採購執行情況;
(十一)指導全縣政府採購工作;
(十二)受理政府採購投訴事宜並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
(十三)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務。
第七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實施辦法;
(二)匯總和審核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
(三)協助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四)按規定許可權對所屬單位的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管理;
(五)推動和監督所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
(六)統一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審批或備案檔案、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
第八條 採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各項政府採購規定;
(二)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政府採購的實施預算及有關資料;
(四)組織實施單位自行採購工作;
(五)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九條 集中採購機構是縣政府採購中心,負責政府集中採購事務,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採購人委託,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的具體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發布招標信息;
(三)記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四)根據採購人委託的許可權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五)統計縣級政府採購集中採購執行情況。
第十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方式進行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的範圍是縣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及縣人民政府和授權機構確定並公布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須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實行自行採購,但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採購;也可以委託縣政府採購中心或具有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重慶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重慶市政府採購招投標網<www.Cqgp.gov.cn>、大足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www.Cqdz.gov.cn>)上發布公告。必須公告 的政府採購信息包括:招標公告、中標或成交結果。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的評審專家的使用,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從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章 審批和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管理,是指採購單位或主管部門和集中採購機構按照規定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報送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審批和備案的管理行為。
第十六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三)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檔案、操作檔案、中標結果、協定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集中採購的協定供貨協定書、定點採購協定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契約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六)採購人變更採購契約的;
(七)廢標後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七條 辦理審批手續時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審批單位應將填寫好的有關政府採購的專用表冊或需審批的政府採購檔案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審批單位報送的政府採購專用表冊及相關審批採購檔案材料後,經過初審認為其申報審批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當即辦結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門回覆意見。
下列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實施辦法;
(二)部門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三)政府採購實施預算、主管部門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五)集中採購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招標(或談判)檔案、評標報告、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協定書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九條 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在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及時向財政部門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辦理備案手續時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備案單位填寫《政府採購檔案申請備案登記表》一式2份(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連同應備案的採購檔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到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備案單位報送的《備案登記表》及相關備案採購檔案材料後,經初審認為其申報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場予以受理。
(三)財政部門通過審核,應當及時辦結有關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單位報送材料的下列內容和形式進行重點審查:
(一)招標(或談判等)檔案格式要件構成,以及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項目內容、採購時間、程式、評審方法及評標(成交)標準是否合法、合規等;
(二)評標(或談判等)報告格式要件構成,以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採購信息是否在市級以上政府採購指定媒體公告,供應商數量、評審會構成及人數是否合法、合規等;
(三)政府採購契約的簽約供應商、標的、數量、價款等內容是否合法、合規,並與中標(成交)結果相符等;
(四)委託採購的項目,有關採購檔案和結果是否經採購單位確認;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查發現採購檔案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規定的,應告知申請備案單位,由申請備案單位自行改正後重新備案。否則應不予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採購檔案備案登記後,申請備案單位需對備案登記材料進行變更調整的,應當自變更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同時交回原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的財務部門應當憑備案登記的政府採購契約,按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式和方式辦理採購資金的支付和報銷手續。
備案登記的採購檔案,是各級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和辦理採購資金撥付的法定憑證和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採購檔案的法律責任應由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承擔,不因財政部門的備案登記而轉移。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加強採購檔案的備案管理工作,確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健全備案檔案的使用和檔案管理制度,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5年。
第二十七條 在審批和備案管理中,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對採購單位的審批和備案管理許可權授予其主管部門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和備案的事項除外。
第二十八條 採購單位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將採購檔案報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的規定給予處理;供應商也可以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提起質疑、投訴,有關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和查處。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及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審核程式:
(一)政府採購預算按與財政經費領撥關係進行編報。
(二)採購單位應將編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報送的採購預算進行初審、匯總,並將匯總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附所屬單位採購預算)報送財政有關業務科室。
(三) 各單位根據年度預計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凡符合集中採購目錄的,應將項目構成、使用單位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填表時的市場價格)、總價、資金類型、供貨時間等,根據縣政府公布的政府採購目錄,分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逐一進行編列,全部細化到具體的品目。
(四)財政各業務科室對各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採購預算應進行審核匯總,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匯總表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核、匯總,編制出政府採購預算草案,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後形成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第三十條 採購管理部門根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有計畫地組織政府採購;沒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政府採購。已編制了政府採購預算,沒有細化到具體品目的,由單位提出詳細的情況說明,經政府採購辦管理部門核准後,才能安排採購。
第三十一條 預算執行中,因預算變更(含追加、調整預算)或中央和市下達專款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採購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採購計畫,經批准後實行政府採購。
第三十二條 對已納入政府採購預算,由於特殊原因不進行政府採購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採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不能實行政府採購的有關證明,並報財政審核;
(二)財政部門對不能進行政府採購的原因進行核實,提出擬辦意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資金的歸集。實行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資金,應通過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採購資金專戶”進行歸集。
屬於採購單位自籌資金和上級資金用於政府採購的,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根據政府採購預算和執行計畫,在政府採購活動實施前,通知採購單位將採購資金直接全額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屬於協定供貨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各單位應按照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採購資金的支付。供應商供貨完畢,採購單位應及時按照招標檔案或契約約束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組織專業人員對所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驗收,據實出具政府採購驗收報告。由採購單位提出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後,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支付:採購資金屬於預算內、外資金來源渠道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式由國庫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採購資金屬於自籌資金和上級資金來源渠道的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向供應商付款。屬於協定供貨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各單位應按照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採購結餘資金按其資金來源渠道分別作以下處理:對使用維持單位正常運轉的年度預算經費和上級資金或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政府採購的,其節約資金退還給採購單位使用;屬於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進行政府採購的,其節約資金由財政部門調減單位項目預算經費。
第三十六條 對於履約時間較長或採購資金量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資金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須制定出資金支付計畫,定時按其政府採購規定的支付程式進行清償支付。
第三十七條 採購單位使用經營性收入購買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其採購計畫須向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由縣各主管部門將採購預算和採購清單單獨匯總,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管理
第一節 政府集中採購
第三十八條 採購單位應當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三十九條 採購單位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託代理協定應當具體確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單位按照自願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契約、驗收等事項委託集中採購機構辦理。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定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定,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簽訂補充協定。
第四十條 在政府集中採購實施過程中,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代理協定約定開展採購活動。
第四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代理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工作。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的評標工作。
第四十二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自接到採購單位項目委託後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財政部門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緊急採購,應當在2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法在規定時間完成的採購項目,集中採購機構應及時向採購人說明原因,反饋情況。
第四十三條 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編制計畫。主管部門接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後在規定時間內,編制集中採購實施計畫並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實施採購。
(二)簽訂委託協定。主管部門與集中採購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採購機構匯總各單位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並與委託方協商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包括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按照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採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集中採購機構被授權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當在集中採購工作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託方,並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集中採購機構不承辦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事項的,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後,將採購結果報委託方,由委託方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並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六)採購單位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第二節 部門集中採購
第四十四條 單位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主管部門負責部門集中採購的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事務可以由財務(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也可以另行明確一個機構具體負責辦理。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招投標事務,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承辦。
第四十五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四十六條 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主管部門接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後,應當進一步明確本部門、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範圍,逐級下達到預算單位。
(二)編制計畫。預算單位根據主管部門要求,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報主管部門。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門匯總所屬單位上報的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主管部門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五)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採購契約履行及驗收工作。
第三節 單位自行採購
第四十七條 單位自行採購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四十八條 單位自行採購應當依據法定的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開展採購活動。
第四十九條 單位自行採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五十條 採購單位應當按契約約定及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程式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第五十一條 採購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採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節 協定供貨
第五十二條 協定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特定政府採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並以協定書的形式固定,由採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採購形式。
定點採購是協定供貨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適用於通用服務類採購項目。
第五十三條 協定供貨的適用範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採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產品,或者通用服務類項目可以採用協定供貨形式開展採購活動。
第五十四條 縣級協定供貨制度、採購項目及限額標準,由縣財政部門制定並統一委託採購中心組織實施。採購中心實施的協定供貨結果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 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的採購結果(包括中標產品、配置及價格等),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同時以檔案形式印發各委託採購的單位。
第五十六條 採購單位採購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一次性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五十七條 採購單位要嚴格執行協定供貨制度,採購協定供貨範圍內的貨物及服務,均應嚴格按照採購中心的採購結果執行,不得採購協定供貨範圍外的產品。未按協定供貨規定進行的採購,不得報銷和支付採購資金,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協定供貨範圍內的產品或供應商無法滿足採購人需要,採購單位可根據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向縣財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申請核准,審批後方可購買。
第五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協定供貨制度及政府採購契約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於未履行協定供貨制度及契約條款的採購單位或供應商,按本辦法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政府採購契約及驗收管理
第五十九條 採購契約由項目採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主管部門、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由主管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契約的,應當在契約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協定供貨和定點服務中標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契約。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按契約規定履約。
第六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簽定應當以採購檔案的要求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檔案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實質性變更,更不得對中標供應商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第六十一條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增加中標產品數量的,採購單位應在辦理政府採購計畫批覆手續後,再續簽契約,但契約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的10%。否則,所簽契約為無效契約。
第六十二條 契約執行過程中因個別產品停產或其它客觀原因需要進行局部調整,採購單位應將調整原因及依據等報採購辦備案,且其調整價格應當低於市場平均價。
第六十三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採購單位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簽訂契約。
第六十四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簽定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契約專用章。超過一頁以上的政府採購契約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六十五條 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不得無故拖延驗收時間。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六章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單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單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五)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財政部門授權事項落實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五)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發布媒體上的公告情況;
(六)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採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九)有關政府集中採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範地做好單位委託的集中採購事務。
第七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樹立良好的商業信譽,財政及相關部門應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應實行採購質量跟蹤和抽檢制度。對供應商產品質量以次充好或售後服務工作不到位、不負責任或故意推諉、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響的供應商,經查屬實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要定期收集採購產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意見,建立供應商質量信用和售後服務質量檔案。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對單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覆、處理,按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各負其責,對違法、違規的採購單位、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規章以及渝委辦(2003)85號《關於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對應該集中採購而擅自自行採購或不按政府採購規定的操作程式進行採購的,財政部門應當拒付項目資金,依照有關規定取消該項目支出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足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大足縣人民政府2000年5月30日頒布的《大足縣政府採購暫行辦法》(足府發[2000]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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