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政府投融資平台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各投融資平台資產管理範疇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第三十條各投融資平台以資產進行抵押貸款,須經縣國資辦批准並進行評估備案審查。 第三十四條建立資產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各投融資平台。
第三條 各投融資平台資產管理範疇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針對我縣各投融資平台的實物形態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土地以及對外投資。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資產管理由各投融資平台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辦法,報縣國資辦審查備案。
第二章 資產的形成和計價
第五條 全縣所有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及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股權都作為政府增資,注入縣級投融資平台。
第六條 對目前部分行政事業資產無原始價值或原始價值與現行價值存在較大差距的,由縣國資辦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全面評估。縣國資辦按照“統一管理、集中持有、分層經營”原則,對所持有資產有計畫地向各平台增加投資。
第七條 各投融資平台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制定管理制度,明確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後方可購置。資產購置管理制度應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其購入價加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運輸途中保險費及其他附加費用計價,國外購入的還應包括進口稅金;
(二)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按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從境外調入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計算;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第九條 屬於基本建設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應按項目進行核算,核算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要求。該類資產台賬反映的價值,應為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後的工程決算價值。
第十條 儲備土地的價值一般應按宗地進行歸集核算,核算的內容應遵循各級財政、國土部門關於國有土地儲備運營資金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該類資產台賬反映的價值,原則上可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評估,以評估後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登記入賬。
第十一條 經縣政府批准對外形成的股份、債權及實物組成的資本,應遵循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經核算後如實登記入賬。
第三章 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對劃入各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資產使用權、日常管理和維護仍由占用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融資平台對政府性投融資形成的各類資產,要遵循科學合理、程式規範、全面詳盡、動態反映的原則,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登記、處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統計評價工作,真實反映投融資資產的價值。
第十四條 對政府投融資形成的基礎設施、非經營性房屋建築物等資產,應當按照縣政府或縣國資辦批覆檔案、會議紀要等相關要件確定的意見,進行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資產分類登記台賬制度。各投融資平台對投資形成的各類資產嚴格賬、卡管理,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完好。
第十六條 建立財產清查制度。各投融資平台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每年終清查一次),固定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對固定資產實物盤點進行帳物核對,以便真實地反映其實有數量和分布情況。
第十七條 完善在建工程結轉制度。各投融資平台對已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在建工程,應在三個月內組織驗收,經驗收的項目按要求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進行竣工決算,經竣工決算項目要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資產報廢
第十八條 各投融資平台的固定資產因超過使用年限、喪失使用功能、毀損、滅失等原因,可申請固定資產報廢
第十九條 申請報廢的程式:首先由使用部門按實報告單位,由單位組成資產報廢鑑定小組予以鑑定,重要資產須經中介機構或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鑑定,各單位將鑑定意見報縣國資辦審批,重要資產報廢經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報廢的資產應及時處理,所得殘值變價收入按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投融資平台應嚴格按照《大足縣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足府發〔2009〕32號)有關要求建立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各投融資平台成立時政府撥給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的資產和其他法律確認的國家資產,在資產處置時,區別資產占用單位的性質,分別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對轉讓方案作出決定,並報縣國資辦審批,重要資產及股權轉讓須報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第二十五條 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市政府、市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中公開進行,同時應當遵守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採用拍賣、電子網路競價、招投標等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淨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實行備案制和核准制,按國家規定由縣國資辦或縣政府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下列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六)企業租賃;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各國資平台及負責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估價。
第七章 資產抵押
第三十條 各投融資平台以資產進行抵押貸款,須經縣國資辦批准並進行評估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各投融資平台未經縣政府或縣國資辦批准,不得互相擔保或對外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式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未經縣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八章 資產收益
第三十四條 建立資產收益管理制度。政府投融資資產收益包括: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資產特許經營、廣告收入等收益;資產出售收入、資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土地出讓收益等。各單位應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資產收益的核算,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九章 清產核資
第三十六條 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平台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並依法認定平台的各項資產損益,從而真實反映平台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平台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國資辦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要求平台進行清產核資:
(一)平台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平台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平台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平台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平台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五)平台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平台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縣國資辦根據平台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並批覆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平台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第4號令認真搞好平台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建立統計報表及綜合分析報告制度,真實反映平台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國有資產營運基本情況。
第四十條 各投融資平台在做好資產管理的基礎上,應當編制資產統計報表和撰寫綜合分析報告,每季度及時上報縣國資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縣國資辦應當加強對平台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督促指導,對平台報送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各項內容進行規範性審核。負責匯總各投融資平台統計報表及分析,做出報表匯總和分析說明,並定期書面報告縣政府。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授意、指使、強令平台財務會計等人員編制和提供虛假國有資產統計報告的,除依照《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應對平台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並對其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降一等級處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於玩忽職守、編制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影響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質量的,除依照《會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應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和降低薪酬處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和個人因故意、瀆職等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降一等級處理,對其他人員給予降低薪酬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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