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國籍

多重國籍

多重國籍 (重chong二聲)指一個人同時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的國籍.產生原因與雙重國籍的產生原因相類似.例如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在採取出生地主義為主的第三個國家裡所生的子女,就可能具有多重國籍。

概況

(重chong二聲)指一個人同時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的國籍.產生原因與雙重國籍的產生原因相類似.例如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在採取出生地主義為主的第三個國家裡所生的子女,就可能具有多重國籍.
中國人為什麼不可以申請多重國籍
《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這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成功經驗總結。我國在海外尤其在東南亞國家的華僑眾多,明確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鼓勵居住在外國的華僑自願加入或取得居留國的國籍,有利於減少國籍衝突,有利於消除華僑居留國對我國的疑慮,有利於維護廣大海外華僑在僑居國的切身利益,符合華僑本身願望,也有利於促進我國的對外交往。同時,減少雙重國籍和多重國籍也是國際社會努力的方向。《國籍法》頒布實施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在處理國籍衝突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原則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和國家根本利益。
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或地區
亞洲: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韓國(有條件承認)、菲律賓、越南、高棉、孟加拉國、印度、斯里蘭卡、巴基斯坦、敘利亞、約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喬治亞、土耳其
歐洲:愛爾蘭、英國、葡萄牙、西班牙、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有限期承認)、丹麥、瑞典、芬蘭、波蘭(默許)、捷克、奧地利(有特殊貢獻)、匈牙利、義大利、波赫(有條件承認)、塞爾維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摩爾多瓦、賽普勒斯、馬爾他
北美洲:格陵蘭島(丹麥)、加拿大、美國(默許)、墨西哥、巴貝多、多米尼克、哥斯大黎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牙買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
南美洲: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秘魯、智利、玻利維亞、巴西、阿根廷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薩摩亞、吐瓦魯
非洲: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蘇丹、蒲隆地、貝寧、多哥、幾內亞、幾內亞畢紹、加納、象牙海岸、盧安達、南非、塞內加爾、塞席爾

各國的政策

1.愛爾蘭國籍政策
對於加入他國國籍的愛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規定宣布放棄愛籍後才不具有愛籍。除在北愛爾蘭出生者外,愛國籍法並無明文規定承認雙重國籍,但在實踐中對雙重國籍予以默認。如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同時具有愛爾蘭籍和英國國籍、愛爾蘭籍和美國國籍;
2.奧地利國籍政策
奧一般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對奧有特殊貢獻者,可保留其奧國籍;
3.波蘭國籍政策(詳見波蘭國籍法)
根據波蘭法律,波蘭公民不能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但實際上持雙重國籍的波蘭人占有相當比例,政府對此採取默許態度。
4.波赫國籍政策
波赫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
1999年8月26日頒布的《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籍法》第4條規定:波赫公民可擁有與波赫簽訂了承認雙重國籍協定的國家的國籍。
5.丹麥國籍政策
丹《國籍法》未明確承認雙重國籍,其第二條第一一三款規定可視為對雙重國籍的默認,此即“父母一方”“通過申請或以認同的方式取得外國國籍”,或因“擔任他國公職取得外國國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國籍者”,“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國國籍法取得某國國籍;
6.德國的國籍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國新國籍法實施生效,對原國籍法做了較大的修改與補充,改變了過去單一根據血統原則確定國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則,有限期的承認雙重國籍,並且進一步簡化了外國人入籍的手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7.法國
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之一。取得法國國籍主要採用出生地制和血緣制。現行法國國籍法規定,人們可以通過決定的或自然的血緣關係取得法國國籍。對出生在法國或定居在法國的外國人,也可以通過出生地(定居地)的關係來獲得法國國籍。
8.荷蘭國籍政策
荷蘭的國籍政策主要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父母的國籍而不是以出生地來判定新生兒的國籍。凡是父母當中有一方或雙方具有荷蘭國籍,則新生兒一出生即具有荷蘭國籍。荷蘭採取有限度承認雙重國籍的做法,即一個具有荷蘭國籍的人取得另外一個國籍,如果該國籍不是自己通過主動申請獲得的,而是由於出生、結婚等原因被動獲得的,則此人可保留荷蘭國籍。
9.阿根延
阿根廷是一個典型的移民國家,擁有較為寬鬆的國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小孩均可自然擁有阿根廷國籍。阿根廷承認雙重國籍並與西班牙、菲律賓、義大利等國簽有雙重國籍協定的意思是說,根據阿根廷國籍規定擁有阿根廷國籍的人,如果同時根據阿根廷上述簽約國的規定取得了西班牙、菲律賓、義大利等國的國籍的話,他可以同時擁有雙重國籍身份,即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公民權。

我國規定

我國的國籍法對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 具有有中國籍,但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 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 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 具有中國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 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外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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