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環節犯罪

多環節犯罪,是指一個犯罪由多個環節構成。

概念

多環節犯罪是指一個犯罪由多個環節構成。例如綁架罪就是由綁架,索要錢財,取得錢財三個環節構成。
與多環節犯罪相對的是非多環節犯罪。
這樣的劃分是為了明晰某些罪的犯罪形態,確定某些罪的既遂界限。

多環節犯罪的既遂認定

非多環節犯罪的既遂認定,一般是該犯罪的目的已經達到,例如盜竊罪的既遂就是犯罪人使財物脫離了主人的控制,而一般來說財物脫離主人的控制意味著犯罪人實際控制了財物,也就是說他達到了犯罪目的。又如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死亡為其既遂標誌,而這正是故意殺人的犯罪人犯罪目的的達到。
而多環節犯罪的既遂認定則不以犯罪目的的達到為標誌,而是任何一個環節完成就構成既遂。例如搶劫罪,由實施暴力或其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和索取財物兩個環節構成,這裡犯罪人只要實施了暴力或採取了其他手段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即使還沒有進入索取財物的環節,也構成既遂。又如拐賣婦女罪,由拐騙婦女和販賣婦女兩個環節構成,犯罪人一旦拐騙婦女,儘管還沒有販賣,也構成既遂。

多環節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多環節犯罪的預備形態表現為行為人為犯罪的第一環節作出了預備工作,但還沒有實施這一環節,就被迫放棄犯罪的。例如為了搶劫而購買刀具等等。
多環節犯罪一般不會出現中止和未遂的情況,但並非絕對沒有。一旦出現必是行為人已經開始著手實施犯罪的第一環節,但該環節尚未完成,行為人便因客觀或者主觀的原因放棄了完成這一環節。

對十四至十六周歲主體多環節犯罪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十四至十六周歲的主體只對八個罪負責,即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搶劫罪、強姦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罪爆炸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八罪中,除搶劫罪外,其餘七罪均非多環節犯罪。但是並非說十四至十六周歲的主體實施多環節犯罪就不負刑事責任。因為一個多環節犯罪可能會觸及幾個非多環節犯罪,例如拐賣婦女過程中實施強姦,這裡從形態上看強姦是一罪,拐賣婦女是一罪,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以拐賣婦女罪論處。那么假定一個十四至十六周歲的主體實施了以上行為,因為拐賣婦女罪不屬於八罪之一,所以不能追究其該罪的刑事責任,但應當將強姦行為抽離出來,單獨認定該主體犯強姦罪,當然如果該主體在拐賣婦女過程中沒有實施強姦行為則認定其沒有犯罪。同理又如綁架罪,十四至十六周歲的主體如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則不能按綁架罪論處,但應以八罪中的故意殺人罪論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