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紅松
[摘 要]:北京仲裁委員會(下稱北仲) 成立於1995年9月28日。北仲從成立的時候就定了三個目標。一是,北仲要成為貫徹仲裁法精神最徹底,與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軌程度最高的仲裁機構,北仲要用自己的實踐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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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正文]:
北京仲裁委員會(下稱北仲) 成立於1995年9月28日。北仲從成立的時候就定了三個目標。一是,北仲要成為貫徹仲裁法精神最徹底,與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軌程度最高的仲裁機構,北仲要用自己的實踐證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民間性的基本原則不僅符合中國國情,而且能取得成功;二是,北仲要成為公正、廉潔、高效的仲裁機構;三是,北仲要成為管理現代的仲裁機構,通過管理,提高仲裁效率和效益。
新調解規則的特點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規則,並且制定了新的調解規則。這兩個規則將在明年4月1日起實施。新的仲裁規則允許國際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同時,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將增加外籍仲裁員的報酬列入仲裁費用。新的調解規則更多借鑑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調解規則,更加接近國際商事調解中一些通行的做法。
1.調解受理範圍不受書面協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將爭議交北仲調解,不論是否事先簽訂書面協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就可啟動調解程式。調解甚至不受仲裁範圍的限制,如醫療事故的賠償,只要雙方當事人願意,也可通過調解解決。
2.調解員實行推薦制。北仲提供給當事人調解員推薦名冊,當事人可以在該名冊內選擇調解員,也可以在名冊外選擇調解員,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國外的調解機構為保證調解質量,要求當事人必須接受其指定的調解員。但考慮到調解是一個新生事物,調解員的經驗有一個積累過程,北仲不可能一下子就選拔培養一大批調解人才。另外,中國人相信熟人,崇拜權威,發生爭議時更願意找雙方熟悉並信賴的有一定社會地位和影響的人出面協調或調解,而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納入到名冊中。北仲只是提供一個平台和機會,為社會上的調解人才提供“用武之地”,滿足企業對調解的需求。
3.費用方面,將調解員報酬和行政性收費分開。為了鼓勵當事人調解,行政性收費大大降低,500元就可以啟動一個調解程式。調解員報酬由調解員提出,可以按照爭議標的收費,也可以按照調解工作時間計收,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委員會不做限制。
4.調解程式獨立於仲裁程式,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式中的調解。調解員名冊與仲裁員名冊分開,調解員與仲裁員身份不重合。調解既可在仲裁前進行,也可與仲裁程式同時進行(如雙方想調解,但不希望由仲裁員做調解工作,則先中止仲裁程式,啟動一個調解程式,如果調解成功,撤銷仲裁案件,如果調解不成功,繼續仲裁程式)。這樣做是考慮到一些西方國家的當事人對調解的理解和做法與中國不同。他們認為調解與仲裁相混合,影響仲裁員的中立地位,擔心調解中自己做出的妥協和讓步,會直接影響仲裁庭以至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裁決。仲裁作為一種國際化的法律服務,應該注意到不同國家仲裁、調解文化、制度的差異性,儘量使自己的解決爭議方式更具兼容性、靈活性、適應性,以滿足當事人對爭議解決的多樣化需求。
5.調解程式簡便,沒有複雜的申請、答辯、送達程式。一般情況下採用獨任制。雙方同意一人以上的除外。避免雙方將更多精力浪費在程式及仲裁技巧上。
6.調解與仲裁之間仍然有一些聯繫。儘管大多數當事人都能夠自覺自愿地履行和解協定,但是由於和解協定不是終局的,並且沒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如果當事人擔心和解協定不能履行,可以簽訂一個仲裁協定啟動一個簡易書面審仲裁程式,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定製作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使其獲得強制執行的效力。
新調解規則的意義
制定調解規則既是北仲多元化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新嘗試,也是北仲的戰略創新。
首先,這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為國內外當事人解決爭議提供更為簡便、快捷、兼容、經濟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縱觀全球,調解方式日益普及。據美國培普丹(Pepperdine)大學史特勞斯(Straus)中心托馬斯(Thomas)教授介紹,“美國調解近些年發展勢頭很猛,已經有超過仲裁的趨勢”,“在普通法國家,例如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與美國相似,調解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世界其他國家,已有很多人被培訓成調解員,全國性或地區性的調解機構業已設立”。2004年都伯林大學教授、愛爾蘭工程師爭議解決小組主席波尼(Bunni)教授講,在總價值超過60億美元的100多個工程契約中,有98個通過調解解決。可以說,“全世界正在促進調解套用的全球性發展”。在我國,由於一些文化上的差異和體制性的障礙,調解可能會成為一些外國獨資企業比較願意接受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即使是國內企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會將信用作為一種對未來的投資。為防止信用受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願意嘗試能帶來更多潛在利益的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以北仲為例,當事人以和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不斷增加。北仲制定調解規則也是因勢利導,因緣際會,使自己的服務適應社會的需求和變化。
其次,引進一種先進的調解理念和文化。這種理念和文化,就是鼓勵包容、理解、友善、信賴,幫助雙方當事人相互傾聽,關注根本的利益與目標,通過溝通、交流理性地解決爭議。培普丹法院院長肯尼思(Kenneth Starr)教授講,支持調解的文化理念來自基督教的精神“你去理解別人而不是讓別人理解你”。過去我們曾長期“以階級鬥爭為綱”,強調“鬥爭哲學”,尤其是“反右”、“文革”期間,親友間、同事間、鄰裡間的“揭發”、“批判”,破壞了人們之間的信賴合作關係,推行調解文化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
其三,引進一種專業化的調解機制,這是以高素質、高適應性調解員為主導的商事糾紛的調解,不同於過去一般的大眾化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調解員不是憑藉權力,而是憑藉自己的個人魅力、智慧、專業知識、經驗、技巧、能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引進這樣一種專業化的調解機制,一方面有利於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為人才創造機會,鼓勵其發揮聰明才智,為社會創造價值;另一方面滿足當事人對專業化調解的需求。這種調解方式在當事人選擇調解員及調解員報酬上的創新,也為仲裁的下一步改革進行一些有意義的探索和嘗試。
其四,引進國外調解知識、經驗、技巧和人才。調解員需要學習掌握以往在教育、培訓中所缺乏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包括如何洞悉人心、人性、人情,如何鼓勵、引導、說服當事人進行對話與和解,理性解決爭議。這種技能也是社會未來發展對法律、經濟貿易領域人才的客觀需求。IBM人力資源部根據對40多個國家的400多位人力資源主管進行調查訪問結果認為,對於那些力求在全球整合經濟中發展並保持競爭力的企業而言,關鍵在於預測並確定其未來發展所需的技能,並以經濟高效的方式培養大批這類技能的人才。北仲有了獨立的調解規則和程式,相當於醫院開設了專科門診,不僅可以系統地總結這方面的經驗,也可以參加國際上的相關會議,與國際上各國調解組織(國際上雖然不少仲裁機構有單獨的調解規則和調解員名冊,但全國或區域性的調解組織十分發達,有關調解的專業論壇和學術研究十分活躍)調解進行交流合作,引進知識、人才、師資、培訓資源。無論是仲裁還是調解,作為一種專業性的服務,關鍵在人才,提高仲裁員、調解員專業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就是提高行業的發展水平和質量。北仲歷來以培養高級仲裁、調解、法律服務人才為己任,為此不遺餘力,投入大量精力、人力和財力。除了為仲裁員提供專業培訓考核服務外,北仲每月還至少舉行一次專業講座、研討會,吸引仲裁員、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及高等院校師生參加,並且,通過遠程會議通訊設施,與外地仲裁機構聯網以便使更多的仲裁員、仲裁機構工作人員共享這些信息、知識和經驗。為了提高調解員調解的技巧和能力,北仲打算與培普丹大學法學院史特勞斯中心合作,於明年3月進行系統的調解員、建築工程DAB方面的培訓。總之,北仲力爭成為培訓高級仲裁、調解人才的中心,不僅為北仲今後發展,也為中國仲裁事業和法治建設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