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說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基本信息

簡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特點

外商獨資企業的特點是:①除土地外,企業的投資百分之百為外國投資者所私有,沒有中國投資者參股。一個企業可以是一個外國投資者獨資,也可以是若干外國投資者合資。②獨立經營,沒有中方參與經營管理。企業依照批准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③自負盈虧。經營收入除按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後,完全歸投資者所有和支配。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分類

外商獨資企業的分類: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方式、分配方式、風險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承擔責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也稱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是外資企業的一種,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資本由一個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政策和原則

根據1986年 4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基本政策和原則是:

①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②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且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其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國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禁止或限制外資企業的行業,包括軍事工業、郵電企業、文化企業等。③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紀,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外資企業法》還規定,中國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時,給予相應的補償。④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外資企業須在審查批准機關核准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投資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檢查和監督。⑤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畫,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⑥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定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拒絕在中國境內設定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⑦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可以申請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意義

在中國興辦外資企業,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對促進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有利的。它可以引進資金,補充中國建設資金的不足;引進先進技術、設備、人才和經營管理經驗;提供擴大就業機會,鍛鍊培養職工和管理人員;還可以增加產品出口,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往來。到1987年11月止,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已經有170多家。

資料

1、委託:註冊會計師承辦外商投資企業驗資時,委託人要做好準備工作。委託人如已基本具備下列條件,可提出驗資申請:

(1)出資的現金已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存款帳戶;

(2)出資的實物已經過評估作價,並對技術、質量和實物數量辦理驗收交接手續;

(3)專有技術、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有關證件已齊全,並辦理交接手續;

(4)中方財產已辦好財產轉移申報手續;

(5)如屬增加資本或轉讓資本,已完成法定程式並具備有關證件。委託人提出驗資申請應填具委託書,由委託人簽署加蓋企業公章,並連同下列附屬檔案,一併送會計師事務所:

a.審批機關簽發的批准證書;

b.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c.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契約、章程、協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d.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有關出資份額、股利分配的決議紀要和變更出資條款的協定等檔案;

e.出資的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的證明資料。

2、受理:會計師事務所收到委託書和附屬檔案後在實施查驗前要做好以下三點:

(1)應與委託人商定驗資項目的性質、目的、範圍、要求和雙方責任,以及收費標準、支付方式、日期等,並在委託書內加以明確。如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承辦,即在委託書內寫明受理驗資意見並加蓋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託人,同時按約定日程開展工作。

(2)研究驗資的主要依據。對有關驗資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契約、章程、協定和董事會決議,以及有關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均需仔細審閱,並填制企業基本情況表。

(3)訂立驗資工作計畫,提出工作進度、方法、人員安排和驗資重點等。

3、檢查驗證

根據《註冊會計師驗資規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在驗資業務中應掌握下列各項:

(1)企業的註冊資本各方認繳份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等,應以大陸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和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檔案進行查驗。

(2)投資者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自己所有的現金,以及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3)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憑證檔案,要分別採用核對、審閱、查詢、盤點、分析等方法,確定證件是否有效,計量是否合理,數據是否正確,手續是否完備。

(4)對於會計帳目不健全的企業,註冊會計師應要求其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對沒有建立帳目而不能提供應有驗證資料的企業,須在查驗前提請其建立帳目和必要的內部管理制。企業不建立帳目和不提供應有的驗證資料,註冊會計師可拒絕接受委託。

(5)在驗資中如發現投入資本或與投資相關的資產負債會計處理存在差錯等問題要認真填入驗資記錄,並要求企業於約定時間內對有關帳冊憑證進行補充、修改和調整,再由註冊會計師進一步驗證核實。

4、出具驗資報告

檢查驗證工作結束後,註冊會計師根據取得的資料證據和驗資記錄,最後編寫驗資報告。其一般要求如下:

(1)驗資報告要分別主次,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地編寫,並徵求委託人的意見。如委託人提出的意見是合理的,應當予以接受。如對驗資問題,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註冊會計師應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性質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驗資報告中說明。驗資報告經註冊會計師簽署後直接傳送委託人。

(2)註冊會計師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出具驗資報告:企業以偽造、變造以及故意毀滅憑證、帳目、報表、證明檔案等手段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對驗資結論構成影響的;企業對應當進行檢查的項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撓檢查的;企業堅持讓註冊會計師作不實或不當證明的。

(3)經驗資後,如企業帳簿中實收資本科目所反映的金額同驗資報告不符時,應進行帳面調整。

(4)驗資報告應由企業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財政機關。合營企業、合作企業還要根據驗資報告填寫出資證明書,發給投資者各方。

註冊資本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2、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3、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4、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5、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7、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其行使職權。

另外,外商獨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198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範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該規定執行。

外商獨資企業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一個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一類是一個非中國公民(外國自然人或者無國籍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登記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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