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增值保險:買主在估計所買進的貨物到達目的地時的完好價值將比賣主投保時與保險人議定的保險價值為高,因而將二者之間的估計差額向原保險人投保。這種保險一般是在原保單上按同樣條件增加一筆保險金額,索賠時可以將兩筆保險金額加在一起來計算。
(2)船舶增值保險:被保險人在投保船舶保險時(全損除外),為了減少保費支出,一般都將船舶的保險價值定得較低(低於船舶的實際價值或分攤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船舶發生損失,則被保險人往往就得不到十足的賠償(對於施救、碰撞責任、救助或共同海損分攤的賠償,保險人亦按不定值保險的條件來計算,其不定值差額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為此被保險人為了獲得充分保障,往往將這部分估計的差額投保船舶增值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