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通信行業都把與通信設備組裝在一起的電源部分稱為機內電源。它包括線性穩壓電源、開關型穩壓電源和直流交換器等,大、中型通信設備一般都配有獨立的電源裝置,通過開關整流器後,與蓄電池組共同為通信設備提供-48V電源,通信行業把這類電源裝置稱為基礎電源。通常包括油機發電機組、晶閘管整流穩壓裝置、配電設備和備種蓄電池等。
分類
交流基礎電源
市電、備用油機發電機組(含移動電站)、通信逆變器(或UPS)提供的低壓交流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礎電源。低壓交流基礎電源的額定電壓應為220 V或380 V(三相五線制),額定頻率應為50 Hz。通信設備直接由交流基礎電源供電時,輸入電壓允許變動範圍為額定電壓的+5%~一10%。通信整流設備由交流基礎電源供電時,輸入交流電壓允許變化範圍為額定電壓的+10%~一15%。在供電過程中,若電網電壓或發電機的電壓變化範圍超出通信設備或整流設備的允許變化範圍,應當採用交流調壓器或交流穩壓器,以便保證輸入交流電壓在允許變化範圍以內。低壓交流電源的頻率變化範圍應在額定值的士4%以內,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不應大於5%。
直流基礎電源
為各類通信設備、通信逆變器和直流變換器提供直流電壓的電源,稱為直流基礎電源。通信局(站)直流基礎電源的額定電壓為一48 V。該直流基礎電源的電池組通常由24隻鉛蓄電池組成,充電過程中,電池組電壓將在一51.6 V~一55 V之間變化。放電過程中,電池組電壓將低於一48 V額定電壓,考慮到通信局(站)內部直流饋電線的壓降,所以通信機房每個機架的直流輸入電壓允許變化範圍為一40 V~一57 V。一48 V直流基礎電源輸出端的各種雜音電壓為:
電話衡重雜音電壓:≤2 mV(300~3400 Hz)
峰一峰值雜音電壓:≤200 mV
寬頻雜音電壓:≤100 mV(3.4~150 kHz)
≤30 mV(150 kHz~30 MHz)
離散頻率雜音電壓:≤5 mV(3.4~150 kHz)
≤3 mV(1 50~200 kHz)
≤2 mV(200~500 kHz)
≤1 mV(500 kHz~30 MHz)
供電質量指標
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1051—2000規定,通信局(站)的基礎電源分為交流基礎電源和直流基礎電源兩大類。
交流基礎電源
由市電或備用發電機組(含移動電站)提供的低壓交流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礎電源。
低壓交流電的額定電壓為220/380V(三相五線制),即相電壓220V,線電壓380V:額定頻率為50Hz。
通信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通信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電壓允許變動範圍為額定電壓值的+5%~一10%,即相電壓231~198V,線電壓399~342V。
通信電源設備及重要建築用電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電壓允許變動範圍為額定電壓值的+10%~一15%,即相電壓242~187V,線電壓418~323v。
當市電供電電壓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採用調壓或穩壓設備來滿足電壓允許變動範圍的要求。
交流電的頻率允許變動範圍為額定值的±4%,即48~52Hz。
交流電的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應不大於5%。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是電壓的諧波分量有效值與總有效值之比。
大、中型通信局(站)應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要求安裝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使之採用100kVA以下變壓器時,功率因數不小於0.85;採用100kVA以上變壓器時,功率因數不小於0.9。
此外,三相供電電壓不平衡度應不大於4%。
直流基礎電源
向各種通信設備和二次變換電源設備或裝置提供直流電壓的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直流基礎電源。
YD/T1051—2000規定,直流基礎電源電壓首選一48V,過渡時期暫留一24V。此外,目前有一部分移動通信基站的直流基礎電源電壓為+2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