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基本醫保是指職工在患病時,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給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適宜的醫療技術。醫學診療技術是不斷發展的,一些高新技術和藥品往往需要支付高額費用。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而又確定了過高的保障水平,勢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超支“出險”,使醫療保險制度無法運行,結果是廣大職工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
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核心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該《決定》指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制度框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一 是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準: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二 是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三 是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四 是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協定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五 是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徵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六 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參保人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範圍最廣的險種之一。
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對這部分人群管理的狀況和醫療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風險。
目標
確定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有多種可選擇的目標:
(1)保障全部醫療需求;
(2)保障大部分醫療需求;
(3)保障既定的醫療需求;
(4)保障基本醫療需求。
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相關信息
2012年4月17日,衛生部部長陳竺稱表示“逐步把戒菸諮詢和藥物納入基本醫保”。
對此“醫保戒菸”計畫,引發了各界公平性爭議,有人認為,這有助於控制和縮減我國3.5億的菸民規模;也有人認為,戒菸靠的是決心和定力,若用醫保資金為菸民戒菸埋單,“有限的好鋼沒有用在刀刃上”。
對此,陳竺在《中國控煙:積跬步,迎飛躍》的主題演講中表示“將通過深化醫改為控煙助力,逐步把戒菸諮詢和藥物納入基本醫保,基本藥物目錄也將添加相關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