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執行性立法既可以依照職權也可以依照授權而進行。
2、執行性立法的內容是對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化和操作化,因此一般不得創設新的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更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3、執行性立法的目的是對上位法的執行,因此其名稱多為“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等。
4、執行性立法因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產生而產生,也因其廢止而廢止,一般不能獨立存在。
定義區別
執行性立法與補充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區別
1、執行性立法的立法根據是特定法律、法規,如沒有具體的法律檔案作為根據,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執行性立法。而補充和自主性立法的立法根據是特定法律、法規的授權,如沒有具體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2、在立法範圍上,執行性立法不能超越作為立法依據的法律的規定;而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則不能超越授權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