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

本規範是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待業標準,適用於種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4.0.4(1)詳細規劃勘察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是在總體規劃勘察中,完成了全面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的。 5.0.2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成果,是城市建設和規劃的一項重要基礎資料;也是今後各項工程建設勘察工作中經常要利用的重要基礎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劃
GJJ 57---94
1 總 則
1.0.1 本條規定製定本規範的目的是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條款的規定製定的。
1.0.2 工程地制裁勘察按專業可分為城市規劃、房屋建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和核電站工程,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質勘察。雖然都是工程地質勘察,但它們的目的、要求、方法、評價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們各自的側重點和特點。本規範是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待業標準,適用於種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指定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本規範指的“城市”、“城市規劃區”、“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即是即是按上述規定而定的。“各類城市”即上述三類城市。
1.0.3 隨著近數十年來城市化進程的加劇和城市建設的調整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工程地質環境是城市建設前期工作的一項重要研究內容。通過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了解規劃區的工程地質環境特徵,並編制一套反映工程地質環境與城市建設相互關係的、高水平的工程地質圖系,對於城市建設有著深遠的意義,不僅有助於城市用地的合理規劃,開發利用,避免規劃設計的盲目性,避免或減輕由於各種潛在的地質災害和工程活動導致次生災害所帶來的損失,養活昂貴的處理費用,而且可以預報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和遠景發展中,由於地質條件的自然改變或人為活動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質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因此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並以此作為審批城市規劃的重要依據之一。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3)城設字第761號檔案也明確指出:“各個城市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專業工程設計時,必須將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及附圖作為基礎資料認真研究使用”。但據調查,以往有些城市對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質圖系編制工作的重要意義缺乏足夠的認識,因而,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了一此工程質量問題,給國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為此,本規範在本章總則中道德指明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工作的重要性,旨在引起城市建設有關領導部門的重視。
1.0.4 本規範在下達編制任務時,明確為待業標準(原稱部標準)。根據原國家基本委員會1980年1月3日頒發的《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部標準,省、市、自治區標準和個、事業標準、室內試驗、岩土分類、場地穩定性和特殊性岩土等的要求在有關的現行國家及待業標準中已作了明確的規定,也適用於城市規劃勘察,按建設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編寫細則》第十三項第一款規定:“當標準中涉及的內容在有關的上級或同級標準中已有規定時,應引用這些標準,不得重複”的原則要求,本規範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的報告編制的根本要求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條款。因此,規範本條規定,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關於勘察階段的劃分
規範中把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明確地分為總體規劃勘察、詳細規劃勘察兩個階段。其劃分依據:
(1)建設部現行建設有關檔案指出:“堅持勘察工作程式,是保證勘察質量的重要環節,勘察工作要分階段進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八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範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編制分區規劃”
2.0.2 規範中指出:“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應以蒐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資料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為主,輔以必要的勘探、測試工作”,這是由於城市規劃勘察具有的一些特點所決定的。
2.0.3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應按勘察階段,以及各階段規劃對勘察的任務要求;規劃區的地理、地質特性和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規劃區工程地質環境現狀特片,研究程度和已有資料的完整程度,以及當地城市建設經驗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2.0.4
(1)關於工程建設場地類別的劃分。工程建設場地分類主要是為確定勘察工作量提供依據。因此,合理劃分工程建設場地類別對於勘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2)關於工程等級的劃分。對近期建設區內擬建工程劃分等級,本規範是為確定詳細規劃勘察的的勘探孔深度提供一項依據。
3 總體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3.0.1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建設發展的綱領性規劃,它規定了一城市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城市建設發展的總目標,確定了城市建設發展的重大原則方針問題。它是城市建設發展的藍圖,也是城市建設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八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4 詳細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4.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條規定:“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各項建設作出具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範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也就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局部地區(近期建設區)進行的建設規劃。它的任務是依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總目標、總布局和方針政策,對近期建設區域內即將建設的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其它公共設施,從土地利用、空間布局、環境景觀和工程建設等方面作出具體的綜合布置方案,為各項專業工程設計提供規劃條件和依據。
4.0.2 關於詳細規劃勘察的具體工作內容說明下列三點:
(1)規範中要求“應對規劃區內各建築地段的穩定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系指在總體規劃勘察中,在對本規劃區的場地穩定性作出佤性評價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本規劃區內建築地段的局部穩定性問題作出明確的評價。
(2)規範中要求:“初步查明地質(地層、構造)地貌特徵、地基岩土層的窨分布規律及其物理力學性質和土的最大凍結深度,及不良地質現象的成因類型、分布範圍、發生和誘發條件、對規劃區各建築地段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及其發展趨勢”。這裡的“初步查明”是指把地質、地貌、岩土性質及不良地質現象等工程地質條件基本查清楚,不致在下一階段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中出現本質上不同的工程地制裁結論,但容許詳細情況留待下一階段查清。
(3)關於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的判定:
4.0.3 詳細規劃勘察,在某些方面與總體規劃勘察具有相似的特點,方法和要求大體相同。因此,本節需要說明的問題,除在本說明第3章3.2節已論及者外,現就尚需說明的內容,分條說明如下:
按受詳細規劃勘察任務後,在進行具體的勘察工作之前,首先要了解清楚規劃區的地區範圍、詳細規劃類別、擬建各項工程建設的規劃構想和擬建重大工程的位置和工程特點,以及對勘察工作的任務要求。同時必須取得工程地質測繪和編製成果圖件需用的現狀的地形圖。為全球規劃設計人員使用,規範中規定:“宜與編制詳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所採用的圖紙比例尺相一致。”並規定:“一般為1:1000~1:2000,也可採用1:500”。
4.0.4 (1)詳細規劃勘察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是在總體規劃勘察中,完成了全面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的。通過總體規劃勘察,已掌握了規劃區工程地質環境特徵的基本情況。因此,規範中明確規定:僅“在地質條件較複雜或具有多種地貌單元組合的場進行詳細規劃勘察中宜進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這裡“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應是有重點的、補充性的、更詳細的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
(2)為明確工程地質測繪的精度要求,本規範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詳細規劃勘察的任務要求,並參考了其它規範的有關規定,本規範規定:“建築地段的地質界線、地貌界線的測繪精度在相應比例尺圖上的誤差不就超過3mm;其它地段不應超過5mm。”同時規定:“觀測點的間距,在圖上的距離,一般控制在2~125px,也可根據場地工程地制裁條件的複雜程度,並結合對規劃區工程建設的影響程度適當加密或放寬”。在執行中,布點應密切結合實際,避免機械地布點。
4.0.5 關於詳細規劃勘察的勘探線、點間距。
根據我國很多城市進行大量的詳細規劃勘察的實踐經驗,同時考慮到詳細規劃勘察不論是在勘察的目的和任務,還是在勘察的方法和要求上,都與初步設計階段的勘察相類似,因此,本規範參考了其它規範對初步設計階段勘察勘探線、點間距的要求,制訂了本規範對詳細規劃勘察勘探線、點間距的規定,詳見表1。
由於城市主要幹道沿線兩側地帶和大型公共設施建設區,都是一個城市的重點建設區,擬建重大建築物較多,特別是主要幹道兩側沿線地帶,不僅重大建築物較多,建築物也分布密集,因此,考慮到這類城市詳細規劃的特點和要求,本規範規定:“城市主要幹道沿線地帶和大型公共設施(如體育中心、文化中心、商業中心等)建設地區的詳細規劃勘察勘探線、點間距,就根據場院地類別,按表4.0.5中規定的最小值確定”。相反,在具體建設項目尚未落實的情況下,為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而進行的詳細規劃勘察的勘探線、點間距,由於這類詳細規劃,對建築物布置不要求做得很細。對勘察的精度要求,相對來說,也低一些。因此“可根據場類別,按表4.0.5中規定的最大值確定”。
4.0.6 關於詳細規劃勘察的勘探孔深度。
考慮到規劃區內近期即將建設的工程,既有重大的,也有一般的、次要的,工程的類型和荷重差異較大,因此,本規範把工程等級作為確定勘探孔深度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在考慮工程等級的基礎上,又把勘探孔分為一般性的控制性兩類。這是因為考慮到除了一般了解壓縮層深度範圍內的地質構成,岩、土的性質及其空間分布外,尚有一部分(規範中規定為1/5~1/3)的勘探孔(指控制性勘探孔)需要加深一些,以便了解規劃區較深部地層的構成情況,以及是否有軟弱的地層存在等其它的地質問題。為穩定性及其地基的評價,提供更可靠、確切的依據。
4.0.7 關於詳細規劃勘察的取試樣和原位測試。
在詳細規劃勘察中,應選取適當數量的土試樣或進行適當數量的原位測試工作,以了解地基岩土層的性質及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變化規律。根據實踐經驗,取試校長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一般占勘探孔總數的1/3~1/2。
為了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質依據,保證經濟合理地選擇規劃區內擬建重大建築物的地基基礎設計方案,本規範規定:“規劃區內擬建重大建築的地段,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不得少於3個,且每幢重大建築物的控制性勘探孔,均應取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5 資料整理和報告編制的基本要求
勘察報告包括勘察報告正文及所附工程地質系列圖兩個部分,它是通過蒐集已有資料和運用各種勘察手段所獲得的全部原始資料,經過歸納整理、綜合分析,主要為全面、確切地反映規劃區的自然地理條件和工程地制裁環境物征,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近期建設區詳細規劃,提供工程地質依據而編製成的勘察成果。現就本章規定的要旨,按規範本章條文順序說明如下:
5.0.1 加強原始資料的檢查、整理、分析及鑑定工作,確保原始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及代表性,是保證勘察成果質量的最基本條件。因此,本規範規定:“勘察報告編制所依據的全部原始資料,包括蒐集到的已有資料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以及勘探、測試所取得的資料,均應檢查、整理、分析、鑑定,確認無誤後才能作用”。
5.0.2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成果,是城市建設和規劃的一項重要基礎資料;也是今後各項工程建設勘察工作中經常要利用的重要基礎資料。因此,應久存檔,這也符合國家城市建設資料檔案管理的規定。在有條件的城市,應納入地質資料庫系統。
5.0.3 統計岩、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是為對岩、土進行正確分層和土質評價。其統計方案很多,考慮到現行國家規範的有關規定及城市規劃勘察的特點,本規範採用與現行國家規範有關規定相一致的方法,也是在以往的城市規劃勘察中常用的統計方法。5.0.4 鑒於我國幅員廣闊,城市情況十分複雜,按城市規模,分為大城市、中等城市及小城市三類;若按城市的性質,又可分為首都、工業城市、港口貿易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旅遊城市等。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城市,規劃對勘察的任務要求有所不同;按地理特點,有山區城市、高原城市、平原城市、海濱城市具有不同地理地質和工程地質環境特徵;不同詳細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和建築特點也有所差異。因此,本規範對勘察報告正文及所附工程地質圖系編制的內容不強求統一。本規範附錄E“城市規劃勘察報告編制提綱”中所列內容是指一般情況而言,在編制某一城市總體規劃勘察報告,或某一近期建設區詳細規劃區的地理地質和工程環境特徵,以及城市建設或建築特點的具體情況,按本規範附錄E“城市規劃勘察報告編制提綱”選定,或予以適當增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