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
批准《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強制性條文的通知
(建標〔2001〕18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協會:
為滿足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對城市工程地質勘察的需要,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我部對已納入《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的《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CJJ57-94)的強制性條文進行了調整,經審查,現予以批准,強制性條文及內容見附屬檔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中《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 (CJJ57-94)的強制性條文及內容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範》CJJ57-94強制性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目錄
1總則
2一般規定
3總體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4詳細規劃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
5資料整理和報告編制的基本要求
附錄
附加說明
附:條文說明
內容簡介
2.0.1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階段應與規劃階段相適應。分為總體規劃勘察階段(簡稱總體規劃勘察)和詳細規劃勘察階段(簡稱詳細規劃勘察)。
3.0.1 總體規劃勘察對規劃區內各場地的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作出評價,並為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規模、城市各項用地的合理選擇、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及編制各項專業總體規劃提供工程地質依據,還應研究和預測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對地質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防治對策。
3.0.2 總體規劃勘察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3 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務場地的地下水類型、埋藏、逕流及排泄條件、地下水及其變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況,並採取有代表性的水試樣進行水質分析。
3.0.2.4 對於地震區的城市,應調查了解規劃區的地震地質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對地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7度的規劃區,尚應判定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
3.0.2.5 在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應調查研究並預測地質條件變化或人類活動引起的環境工程地質問題。
4.0.1 詳細規劃勘察應對規劃區內務建築地段穩定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為確定規劃區內近期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總平面布置,以及擬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礎設計和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質依據、建議及其技術經濟論證依據。
發布部門: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1年08月29日 實施日期:2001年08月29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