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管理

城市環境管理

城市環境管理是城市政府運用各種手段,組織和監督城市各單位和市民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使城市的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協調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與城市環境的關係以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生態平衡的措施。

城市環境問題產生原因

目前,我國城市化進程仍處在加速進行之中,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脹,消耗著大量的自然資源和能源,相應地產生大量污染物,超過了城市環境自身及周圍環境的淨化能力,從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等。

城市大氣環境污染

我國城市能源消耗以煤炭為主,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煤炭燃燒是城市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其產生的污染物占城市全部大氣污染物的85%,燃煤產生的煙塵和二氧化硫各占大氣污染物中煙塵和二氧化硫總量的80%和90%左右。另外,隨著我國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汽車尾氣也成為城市大氣污染物的重要來源。雖然我國政府和各級環保部門在控制城市大氣環境污染方面取得了許多成績,但是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的問題依然突出。

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2年,全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為2117.6萬t和2337.8萬t,氮氧化物總排放量的27.4%來自機動車排放。截至2012年底,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等74個城市的空氣品質進行監測並按《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進行評價.結果表明:地級以上城市和環保重點城市達標比例分別僅為40.9%和23.9%。地級以上城市中二氧化硫年均濃度超標的有4個城市,占1.2%;二氧化氮年均濃度超標的有43個城市,占13.2%;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超標的有186個城市,占57.2%。

當然,由於城市的經濟狀況和地理位置不同,城市大氣污染的主要問題也不同,例如,2012年,全國酸雨分布區域主要集中在長江沿線及以南一青藏高原以東地區。主要包括浙江、江西、福建、湖南、重慶的大部分地區,以及長三角、珠三角、四川東南部、廣西北部地區,約占國土面積的12.2%。

城市水環境污染

無論是地表水還是地下水,我國的水質污染都非常嚴重。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城市水環境污染的問題也日益顯現並逐漸加重。20世紀90年代,我國水環境的污染問題已經相當嚴重。1998年,根據對全國109700km河流進行監測評價表明,Ⅲ類標準及以下的河流長度占70.6%;31個城市地下水完全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只有4個,僅占12.9%。隨著國家相關部門對水環境污染的治理,水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遏制,但是水環境污染的問題依然嚴峻,其主要原因是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過量排放、超標排放以及污水處理率較低。

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2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684.6億t,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分別為2423.7萬t和253.6萬t。長江、黃河等十大流域的國控斷面中,Ⅳ~V類和劣V類水質斷面所占比例分別為20.9%和10.2%,主要污染指標為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錳酸鹽指數;62個國控重點湖泊(水庫)中,Ⅳ~V類和劣V類水質的湖泊(水庫)所占比例分別為27.4%和11.3%,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化學需氧量和高錳酸鹽指數;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水質呈較差級及以下的監測點占57.3%,主要污染指標為鐵、錳、氟化物、“三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和氨氮)、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等,個別監測點存在重(類)金屬超標現象。

城市固體廢物污染

城市固體廢物主要是工業廢渣和生活垃圾。1994年,我國城市工業廢渣產生量為6.2×10 t,累積堆存量達到6.5×10 t,占地557km 。全國200多座城市陷於垃圾的包圍之中。隨著城市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膨脹,城市固體廢物量將越來越多。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2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為3.3×10 t,綜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貯存量)為2.0×10 t,綜合利用率為60.9%。固體廢物的堆放、處理不僅要占用大量城市和農村用地加劇已經非常緊張的人口與居住、綠地、城市空間的矛盾,同時,若固體廢物處置不當還會給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帶來嚴重的二次污染。

城市噪聲污染

城市噪聲主要來源於城市交通、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社會生活等,尤其隨著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城市交通噪聲污染更為嚴重。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2年,全國各類功能區共監測16856點次(晝間、夜間各8428點次),結果表明,各類功能區晝間達標點次占晝間監測點次的91.0%,夜間達標點次占夜間監測點次的69.6%;環保重點城市各類功能區晝問達標率為90.6%,夜間達標率為65.4%。監測的316個城市中,區域聲環境質量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的城市分別占3.5%、75.9%、20.3%和0.3%;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強度分別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的城市分別占75.0%、23.1%和1.9% 。

管理原則

在城市環境管理過程中,為使城市的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堅持合理規劃布局原則

從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生態等多角度對影響環境的各種產業進行合理規劃布局,實現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全面規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有利於區域環境綜合防治,有利於充分發揮自然環境自淨能力,有利於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

堅持明確職責原則

城市環境治理能否取得成效,關健在於社會行為主體能否各負其責。必須按照受益者分攤費用、污染者付費補償、地方政府負總責、行為主體各負其責原則,明確各主體保護環境的責任,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

堅持科學治理原則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創新,推進城市環境管理建設。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提高城市環保科技套用水平,提高城市資源利用率,減少“三廢”排放,降低生產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堅持保護優先原則

西方發達同家先污染後治理的歷史教訓表明,環境問題產生後再治理,要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許多環境問題具有不可逆轉性,一旦產生,即使投入再多的資源也難以根治。所以,要堅持積極預防、保護優先原則,採取各種預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或將污染限制在最小程度,從產生環境問題的源頭上預防和解決問題。

堅持群防群治原則

倡導生態文明發展模式,培養公眾環境危機意識,使環境保護理念成為公共共識,讓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變成公眾自覺行為和生活方式,倡導公眾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參與和監督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策、方針制定,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推動政府、企業和社會各階層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

堅持綜合治理原則

城市環境治理要依法行政,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行政等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採取有力措施,著力解決法規不健全、執法難度大、違法成本低、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等問題 。

管理目標

城市環境管理(UEM)指城市政府以良好的環境質量為目標,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的管理方式,結合民眾環境知識教育和污染防治科技進步,從而實現城市環境與城市社會經濟生活的協調的過程。即是以實現城市環境良性與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管理活動。

治理現時的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

城市環境管理的現時任務在於在調查環境問題的基礎上,對已經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與改善。城市經濟的發展無法完全避免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環境管理就是要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利用法律、行政、市場、技術、教育等多種手段來預防和治理污染,使城市環境在一定程度上恢復正常的運轉,使環境質量在現時得到改善。

促使人與環境的和諧共處,實現可持續發展

城市環境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無論管理的理念、手段、方式如何,環境管理都要努力實現城市住民與城市內外環境的和諧發展,使經濟在環境的承載力之上持續發展。

提升人居環境,吸引投資者和旅遊者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和諧友好的發展觀,所以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人居條件的提升。環境管理對於人來說,最直接的作用便在於改變不良的住區及其環境,使人在居住、出行、休閒等各個方面都得到滿足。與此同時,環境管理還可以幫助城市吸引投資者和旅遊者,促進城市行銷的效果,從而增大城市的經濟總量,擴大城市在區域中的影響力,提高城市的聲譽 。

內容和方法

1、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城市環境保護實施綜合決策的基礎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八項”制度之一,對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改善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城市環境保護實施綜合決策的基礎。我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實施)第六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這一規定的具體實施方式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規定省長、市長、縣長在任期內的環境目標和任務,並作為對其進行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以引起地方和城市主管領導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實施該制度是實現地區和城市環境質量改善的關鍵。

2、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是指在城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從整體出發.以最佳的方式利用城市環境資源,通過經濟建設、城市建設與環境建設的同步規劃、綜合平衡,達到“三個效益”的統一,並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城市系統進行調控、保護和塑造,全面改善環境質量,使城市生態系統實現良性發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已成為我國城市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政策。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主要內容涉及城市工業污染防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環境管理三個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制定環境綜合整治計畫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變和調整城市的能源結構,發展集中供熱,保護並節約水資源,加快發展城市污水處理,大力開展城市綠化,改革城市環境管理體制,加大城市環境保護投入等。具體包括以下措施:

(1) 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和生產布局,改善城市環境

① 限制工業,特別是污染較重的產業在城區內發展。

② 在城區內實施“退二進三”戰略,將污染較重的工業企業整體或部分實施搬遷。

③ 對遷出地區進行再開發,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促進城市經濟的整體發展;同時,遷出地的土地銷售收入,也可以為新廠建設和運行更加有效的污染治理設施提供資金支持。

(2)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環保設施水平

① 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全國新增城鎮污水管網約16萬km,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4200萬t,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85%。

② 抓好大氣污染治理工作

提高市區氣化率,整頓煤炭市場,控制劣質煤流入市內,逐步調整城市能源結構;大力發展集中供熱,對供熱網範圍內的分散鍋爐限期拆除;對重點污染企業限期治理,確保達標排污;加快汽車尾氣治理工作。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加強對建築施工工地的揚塵管理;植樹綠化,實現門前綠化及道路硬化。

③ 提高城市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率

垃圾容易引發二次污染問題,因此城市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是城市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城市政府應該綜合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土地資源、垃圾質量等因素,選用適宜的垃圾處理技術,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處理技術水平。

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以量化的環境質量、污染防治和城市建設的指標體系綜合評價一定時期內城市政府在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方面工作的進展情況,激勵城市政府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積極性,促進城市環境管理制度的改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內容涉及城市環境質量、城市污染防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環境管理4個方面。國家按統一制定的指標體系對城市進行考核,並將年度考核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通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實施,實現了城市環境管理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轉變。

4、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

該政策以實現城市環境質量達到城市各功能區環境標準為目標.用涉及基礎條件、社會經濟、環境建設、環境質量及環境管理五類共27項內容的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評價體系,引導城市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斷改善城市環境,建設生態型城市。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在城市環境改善和實施城市可持續發展方面為全國其他城市樹立了榜樣,在總體上促進了城市的環境保護。

5、城市空氣品質報告制度

200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了重點城市要開展空氣品質周報的要求,並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逐步開展空氣品質日報工作。空氣品質報告制度的開展,對提高公眾環境意識,加強環境監督,改善城市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6、提高城市環境保護部門的管理水平

城市環保部門承擔著城市環境管理執法監督的重要職責,同時,環境管理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較高。為了適應目前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城市環境管理現代化、科學化、規範化的需要提高環保部門城市環境管理能力,急需通過定期檢查、專項調查、集中培訓等形式,提高城市環境管理人員的素質。

7、加強對企業和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加強對企業的環境管理,加大鋼鐵、有色、建材、化工、電力、煤炭、造紙、印染、製革等行業落後產能淘汰力度,切實執行取締、關閉和停產政策。積極倡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和環境污染的全過程管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在項目建成後,做好日常的環境監督和檢查工作。實施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雙控制。根據城市環境質量現狀,在確保污染物濃度達標排放的基礎上,不斷削減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通過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雙控制措施。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實現功能區達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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