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管理體制

2、專業機構 3、協調機構 4、臨時機構

城市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是在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在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配合和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的分工協作下,改革和依靠城市基礎設施的企、事業單位的經營和管理,發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積極性,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效益的組織體制。
城市基礎設施的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的工作部門或附屬機關,有四種類型:
1、綜合機構
城市建設委員會的基本職能是: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城鄉建設的政策和法律,制定本市城鄉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檔案;制訂城市建設規劃和住宅建設計畫,參與制訂國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基礎設施的立項;負責制訂工程建設的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工程建設定額;籌集和管理城市建設資金;指導城建系統經濟體制改革;負責建築業、建材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指導並協調公用事業、市政工程、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建設等工作;指導並協調房地產管理;制訂並推行村鎮建設標準;指導城建系統的科技開發和人才培養;組織和協調基礎設施的重大工程建設;組織城建系統的對外經貿工作;指導城建系統行風建設等。
2、專業機構
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的專業機構有:公用事業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局、環境保護局、園林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局等。它們也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門,是市政府的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某方面管理的職能機構,是市政府城市建設委員會的下級機關。
3、協調機構
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的協調機構有:市政管理委員會、交通管理委員會等。
4、臨時機構
臨時機構的特徵是:由市政府或它的職能部門授予有關權力;市政府有關的職能部門派負責人參加,具有協調有關部門工作的職能;工作人員從有關部門借調;工程完成或問題解決後,機構既被解散。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