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地震時地面運動的加速度。可以作為確定烈度的依據。在以烈度為基礎作出抗震設防標準時,往往對相應的烈度給出相應的峰值加速度。例如,中國的新地震烈度表(1980)規定,烈度為Ⅶ、Ⅷ、Ⅸ、Ⅹ時相對應的峰值加速度平均值分別為0.125g、0.25 g、0.5 g、1.0g。在日本地震烈度表中也包括有與每一烈度相當的地震加速度值。
標準
關於《抗震規範中》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與《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值的區別?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指的是建設部1992年7月3日頒發的建標【1992】419號《關於統一抗震設計規範地面運動加速度設計取值的通知》規定的加速度值,其規定如下: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50年設計基準期超越機率10%的地震加速度設計取值,其中取值 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這裡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取值與《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規定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相當,只是在0.10g和0.20g之間有一個0.15g,0.20g與0.40g之間有一個0.30g的區域,這兩個區分別同7度和8度地區相當
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供了二類場地上,50年超越機率為10%的地震動參數,共2張圖
計算
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
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A按下法取得:
首先計算加速度反應譜,得加速度的平均值Sa,則A=Sa/B
B為動力放大係數
再計算加速度反應譜,得譜速度的平均值Sv,則
Tg=2PiSv/Sa Pi為數學公式中計算面積的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