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基準期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它不等同於設計使用年限。按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總則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建築結構、結構構件及地基基礎的設計規範、規程所採用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設計基準期是一個基準參數,它的確定不僅涉及可變作用(荷載),還涉及材料性能,是在對大量實測數據進行統計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更改。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在設計檔案的總說明中應明確結構(含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應為100年。

簡介

名稱

設計基準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簡介

在進行結構可靠性分析時,考慮持久設計狀況下各項基本變數與時間關係所採用的基準時間參數。

按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總則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建築結構、結構構件及地基基礎的設計規範、規程所採用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同時,根據建築物的使用要求和重要性,設計使用年限分別採用5年、25年、50年和100年。

概念簡介

設計基準期

建築結構設計所考慮的荷載統計參數,都是按設計基準期為50年確定的,如設計時所採用其他設計基準期,則必須另行確定在該基準期內最大荷載的機率分布及相應的統計參數。

綜述

可見,設計基準期是一個基準參數,它的確定不僅涉及可變作用(荷載),還涉及材料性能,是在對大量實測數據進行統計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一般情況下不能隨意更改。例如我國規範所採用的設計地震動參數(包括反映譜和地震最大加速度)的基準期為50年,如果要求採用基準期為100年的設計地震動參數,則不但要對地震動的機率分布進行專門研究,還要對建築材料乃至設備的性能參數進行專門的統計研究。

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在設計檔案的總說明中應明確結構(含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應為100年。設計檔案中,不需要給出設計基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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