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

禁止攻擊和轟炸平民,以致造成無限的痛苦,特別是攻擊和轟炸平民中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婦女和兒童,並對這類行為加以譴責。在軍事行動中使用化學和細菌武器乃是一種悍然違犯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1949年日內瓦各公約和國際人道法的原則的行為,並使平民,包括手無寸鐵的婦女和兒童,蒙受重大損害,應予嚴厲譴責。各國應充分遵守其依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和1949年日內瓦各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在武裝衝突中尊重人權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所承擔的義務,這些文書對保護婦女和兒童提供重要保證。

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
(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第29屆大會第2319次全體會議通過)

宣言緣由

大會,審議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74年5月16日第1861(LVI)號決議所載的建議,
對平民中的婦女和兒童在爭取和平、自決、民族解放和獨立鬥爭的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期間時常成為非人道行為的受害者,因而遭受嚴重傷害,備嘗苦難,表示深切的關懷,
認識到世界許多地區,特別是遭受壓制、侵略、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異族統治和外國征服的地區的婦女和兒童受到的苦難,
對下述事實深為關懷: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異族和外國統治儘管受到普遍而明確的譴責,仍然使許多民族繼續處於它們的奴役之下,殘忍地壓制民族解放運動,使在其統治下的人民,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 受到重大的損失和無限的痛苦,
對於基本自由和人身尊嚴仍然遭受著嚴重的打擊,從事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外國統治的國家繼續破壞國際人道法律,表示痛惜,
回顧關於在平時和戰時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國際人道法律文書中所載的有關規定,
回顧除了其他重要檔案以外,關於在武裝衝突中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平民的基本原則的大會1968年12月19日第2444(XXIII)號、1969年12月16日第2597(XXIV)號、和1970年12月9日第2674(XXV) 和2675(XXV)號決議,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70年5月28日第1515(XLVIII)號決議,在這一決議中理事會請大會審議可否起草一件在非常時期或戰時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宣言,
深感到它對於在成長中的一代的命運,和在社會上、在家庭里,特別在培育兒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婦女的命運,所負的責任,
體念到對平民中的婦女和兒童有提供特別保護的必要,

宣言內容

鄭重發表《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並要求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嚴格遵守該宣言:
一、禁止攻擊和轟炸平民,以致造成無限的痛苦,特別是攻擊和轟炸平民中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婦女和兒童,並對這類行為加以譴責。
二、在軍事行動中使用化學和細菌武器乃是一種悍然違犯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1949年日內瓦各公約和國際人道法的原則的行為,並使平民,包括手無寸鐵的婦女和兒童,蒙受重大損害,應予嚴厲譴責。
三、各國應充分遵守其依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和1949年日內瓦各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在武裝衝突中尊重人權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所承擔的義務,這些文書對保護婦女和兒童提供重要保證。
四、凡在外國領土捲入武裝衝突,採取軍事行動的國家,或在仍在殖民統治下的領土採取軍事行動的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使婦女和兒童不受戰爭蹂躪;並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禁止採取如迫害、拷打、懲罰性措施、屈辱待遇和施行強暴等措施,尤其禁止對平民中婦女和兒童採取這種措施。
五、交戰雙方在從事軍事行動期間或在占領領土中對婦女和兒童實行的一切方式的壓制以及殘忍和慘無人道的待遇,包括監禁、拷打、射殺、集體拘捕、集體懲罰、毀壞住房和強迫遷出,均應視為犯罪行為。
六、對於在爭取和平、自決、民族解放鬥爭的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或住在占領領土內的平民中的婦女和兒童,應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宣言及其他國際法文書的規定,不得剝奪其住房、食糧、醫藥援助和其他不容剝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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