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暫行辦法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總體要求及目標。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及當事人。 (一)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機構。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9〕3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局委辦: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株洲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林地林木流轉按有關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總體要求及目標。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到2020年,全市農村耕地流轉面積達到耕地總面積的50%以上,山地流轉面積達到40%以上,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比例達到30%以上,農村一家一戶生產基本實現與市場的有效對接。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及當事人。
(一)農民在流轉承包土地時,可以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主要是農戶,也可以是境內農業企業、工商企業、事業法人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可以是境外農業生產、加工企業或者農業科研推廣單位。
第五條探索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有效實現形式。
(一)在全省率先推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交易試點,允許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作為質押物到村鎮銀行抵押貸款,進一步盤活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二)鼓勵各地結合優勢特色產業,成片集中流轉承包土地。外出務工農民可以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託管承包土地,對託管的承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可以代為組織流轉,流轉收益歸原承包方。
(三)鼓勵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一次性流轉出去。土地流轉受讓方經原承包方同意後,可以對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再流轉;以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進行再流轉。
(四)鼓勵長期外出遷入城鎮並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自願放棄承包土地。對自願放棄承包地的農民,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給予補償、補助。
(五)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轉工作。對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代耕,代耕收入及該耕地上的國家各種補貼歸代耕者。對舉家長期外出且失去聯繫農戶的撂荒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要代為流轉。
第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有關費用,應當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確定。
(一)流轉資金可以是現金,可以是以實物計價、貨幣兌現,也可以是糧食等農產品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物品,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應當採取保底分紅的方式。
(二)對流轉期限超過3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確定補償標準。
第七條加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扶持農村土地流轉,對達到一定規模和期限的流轉雙方和規模經營主體進行獎勵補貼。對連片流轉、形成規模經營的,要優先立項、優先投入、優先建設,不斷改善和最佳化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基礎設施條件。
(二)加強金融信貸支持。在符合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為龍頭企業和基地建設提供積極的信貸支持。允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規模經營大戶採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抵押。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解決短期資金不足的問題。
(三)給予用地政策傾斜。各縣市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下,對達到一定規模經營的農業企業和組織,按土地流轉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必需的生產生活用地(包括農產品加工用地),其生產生活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並按規定程式供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項目終止或者用途與土地流轉項目不一致的,依法收回集體土地。
(四)建立相關優惠政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轉土地後進入城鎮經商或辦企業的農民,要參照下崗失業再就業人員管理辦法。對承包土地全部流轉出去且進入城鎮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可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從事企業經營行為的農民,可享受興辦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各縣市區提供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流轉土地的農民,其子女可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指定學校就學,享受與城鎮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八條探索建立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機制。
(一)對遷入城鎮定居,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可實行村民改居民,在全省率先推行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換城鎮社會保障、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產權置換城鎮社區住房試點。
(二)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機制。逐步建立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土地流轉的村民,入城可參加城鎮職工或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回鄉可參加農村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關係能銜接,可轉移。
第九條明確流轉雙方主體的責任。
(一)流轉一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的流轉契約,受損害方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
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的;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十條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
(一)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機構。在縣市區經管局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日常工作,在鄉(鎮)經管站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負責轄區內土地流轉服務工作。各村土地流轉託管服務工作由村委會承擔。
(二)縣市區和鄉鎮兩級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中介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以委託方式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達成流轉意向,進行流轉時,應按照全省統一制訂的流轉契約規範文本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三)建立市、縣、鄉鎮土地承包和流轉信息系統,構建完善的流轉信息網路。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及有關檔案、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四)建立土地流轉糾紛信訪接待制度。擴大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仲裁試點,解決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和矛盾,逐步建立“鄉村調解、縣級仲裁”的農村土地糾紛調處機制。
第十一條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領導。市里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副市長擔任組長,市農辦、國土、財政、金融證券辦等相關單位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管處。各縣市區、鄉(鎮)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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