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細則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潢川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紮實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依法承擔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能。
縣、鄉鎮、辦事處、村三級土地流轉中心,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鄉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
第二章監管範圍
第三條全縣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面、灘涂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適用本細則。
第三章流轉原則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堅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符合規劃的原則,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
(二)流入流出土地的質量在尊重原始地力評價等級對等的條件下,流轉終結後原則上不得要求恢復土地原狀。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四)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五)不得損害關係人和發包方合法權益,流轉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繼續流轉。
(六)受讓方須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七)鼓勵和引導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規模經濟。
(八)在承包範圍內,原有水利設施產權不變,確保原有水利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上下游水系暢通,具體以水利法規為準。
第四章流轉方式
第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一)轉讓。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讓後,原承包方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承包期限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受讓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並在承包期內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契約,確立新的承包關係。
(二)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但承包方將土地委託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三)互換。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耕作或集中經營、連片開發等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各自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五)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第五章流轉程式
第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協商。承包方需要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須與受讓方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託,可代表承包方統一與受讓方協商。
(二)訂立契約。流轉雙方協商一致後,在縣或鄉鎮、辦事處土地流轉中心監督下,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託,可代表承包方統一與受讓方訂立契約。流轉契約使用縣統一制定的標準契約文本。
(三)備案。流轉雙方簽訂的契約必須在鄉鎮、辦事處土地流轉中心備案,並由鄉鎮、辦事處土地流轉中心歸檔管理。同一受讓方流轉土地50畝及以上的,需由鄉鎮、辦事處土地流轉中心向縣土地流轉中心備案。
第七條村(組)預留的機動地、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承包契約收回的承包地的流轉,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小組。
(二)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小組根據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村集體土地流轉方案,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表決確定。
(三)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小組以適當形式,將本集體組織需流轉土地的面積、坐落、質量、流轉價格等有關情況對外公告,接受有承接意向的諮詢、遞交申請等。公告期限為七天。
(四)公告期結束後,由工作小組通過招標或與已提交申請者洽談,與承接人簽訂流轉契約,並將流轉契約副本送鄉鎮、辦事處農村土地流轉中心留存備案。
第六章流轉契約
第八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契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使用統一格式的流轉契約文本,共一式五份。流轉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辦事處、縣土地流轉中心各備案一份。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
第九條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地的,需有承包方出具的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流轉契約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及身份證號碼;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田塊狀況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現金或主糧價值)及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雙方當事人認為必須約定的其它條款;
(十一)簽約日期。
國家、省實施的種糧農戶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資料綜合直補等支農惠農政策的享受,由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
第七章流轉管理
第十一條鄉鎮、辦事處、村兩級土地流轉中心必須建立系統的土地流轉台賬,對所轄區域內的土地進行核實確權,地力評價,劃分等次,並制定基礎價格,每季度末按時匯集本區域土地流轉情況並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縣、鄉鎮、辦事處和村三級土地流轉中心要及時收集土地流轉供求信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並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鄉鎮、辦事處農村土地流轉中心應當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契約及有關檔案、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做到記錄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學。
第十四條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應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對林地、林木的流轉,依法均可給予辦理林權證。所有流轉的林地,未經批准,一律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五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十六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調解,鄉鎮、辦事處要在十五日內進行調解,並對調解結果製作《調解意見書》。
當事人不服村民委員會、鄉鎮、辦事處調解結果的,可以持《調解意見書》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扶持與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土地集中連片流轉。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年度內一次性以租賃形式新增集中連片土地流轉面積達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五年以上,用於發展高效農業,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示範帶動能力強的,由縣政府一次性給予每畝20元的資金補助,作為鄉鎮、辦事處、村兩級的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扶持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對本縣範圍內新建且入股面積300畝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經審核後,由縣政府給予該社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條 支持組建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凡經工商部門登記,運作規範、作用明顯、成績顯著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鄉鎮、辦事處推進土地流轉工作。每年考核評定土地流轉工作先進鄉鎮、辦事處,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鼓勵業主投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對投資興建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修建直接用於種養業生產和管理、服務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築物,符合整體規劃的,其占地不視為建設用地,並減免縣級行政服務性收費。
第二十三條鼓勵開發“四荒”。對獲得成片“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以此作為經營者在經濟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權憑證。“四荒”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繼承、轉讓、出租、抵押或參股聯營權利。
第二十四條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對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給予一定補償。農民流轉土地後自主創業和興辦實體,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土地規模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從事種養業規模經營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可納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優先支持。在土地規模經營中生產銷售的農產品,按農民自產、自銷、自用對待。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與民營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土地流轉。對二、三產業發展較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在徵得農民同意後,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土地的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也可以通過村與村互幫對接的方式,跨區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經土地整理和置換新增的土地、依法收回承包經營權的“四荒”土地和農民自願放棄的承包土地,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流轉,也可以發包給農戶進行規模經營。
第二十七條鼓勵土地託管。外出務工農民可以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託管承包土地,對託管的承包土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可以代為組織流轉,流轉收益歸原承包方。鼓勵農民特別是外出務工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一次性流轉出去。土地流轉受讓方經原承包方同意後,可以對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轉;以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轉。
第二十八條實行項目扶持。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市級專項資金投入,同時,對涉農項目資金進行整合,優先使用於土地流轉成效顯著的流轉主體。金融部門依據項目業主提供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加大貸款扶持力度。
第二十九條實施土地流轉主體多元化。鼓勵工商企業、科研機構、機關事業單位、城鎮居民等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下鄉租地、承包土地,開發高效農業項目。引進全省乃至全國農業前沿項目的,政府將給予獎勵扶持。同時,鼓勵和扶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大戶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土地流轉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契約鑑證、備案和審查中,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情形,發包方、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流轉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成當事人修改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並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發包方可提請依法解除流轉契約;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契約約定,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的;
(二)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或承包期以及承包土地界線有爭議的;
(三)土地使用權流轉契約生效後,受讓方一年內無實際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導致土地閒置或荒蕪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發包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責令其改正,並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借流轉之機強行收回、調整承包地的;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違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侵占、截留、扣繳承包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八)其他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流轉雙方造成損失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應的黨、政紀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流轉的,應按此細則完善有關手續,辦理相關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