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變更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及其他物權設定登記以外的登記,包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等。

規定

為加強土地資源和地產市場的管理,進一步健全土地登記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變更土地登記作如下規定:

一、變更土地登記的範圍和分類

初始土地登記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發生轉移、分割、合併、終止,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應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3.更名登記

4.更址登記

5.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註銷登記

二、變更土地登記程式

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式分為: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審核;

4.註冊登記;

5.換髮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1.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檔案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併、分立、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宗地合併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批准檔案及有關契約、協定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契約、抵押契約、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註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定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協定和批准檔案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契約、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契約、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是指自然環境變化或經批准依法變更土地用途而進行的變更土地登記。

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權屬人姓名或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使用類型、宗地界址、面積、土地使用權起止年限等發生變化而進行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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