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崔克爾綜合定義:團體社會工作是一種方法,通過個人在社區機構的團體中,接著團體工作者的協助,引導成員在團體活動中互動,促使成員彼此建立關係,並以個人能力與需求為基礎,獲得成長經驗,旨在達成個人、團體、社區發展的目標。
目標
團體社會工作的目標(克萊恩):復健、開展、矯治、社會化、預防、社會行動、解決問題、社會價值。
功能
提供一種歸屬感、提供驗證事實的機會、得到互助合作的資源、賦予新成員能力的工具、治療的功能
4.團體社會工作的
焦點
個人內在的功能、人際關係的功能、環境的功能、團體間的功能。
5.團體社會工作的
發展
團體社會工作的起源:英國(1844基督教男青年會,1877基督教女青年會);美國(1851基男—波士頓,
1859基女—紐約);1907英國男童軍;1884湯因比救濟院英國成立;
團體社會工作的成長:表現:專業化以及帶來的學科知識的系統化,方法的多樣化。成長背景:二戰以後大批失業遊民,退伍軍人的戰爭後遺症,兒童無人看管。專業成長:1923成為社會工作的課程;1927威爾伯。紐斯泰特創立團體社會工作的課程;20世紀3040年代開始接受醫療模式;方法的發展:強調精神分析理論,超此方向發展。
團體社會工作的發展:領域的擴大:醫學治療、工業關係、學校教育、社區發展。方法的發展:發展團體模式理論;志願工作者;
團體社會工作在中國的發展:20年代初團體社會工作專業傳入我國;30年代建立了社會工作專業機構;30年代初開始了社會工作教育;1952撤銷社會學;1979年社會學學會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