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工委一般指團委派出的代表機關,屬於工作委員會的性質。
根據相關規定:縣(市、旗)、自治縣所轄區的團委,是縣(市、旗)、自治縣團委派出的代表機關。地區(盟)團委,是省、自治區團委派出的代表機關。省、地縣所屬團委的設定,可以根據黨組織的設定情況而定,即設有黨委的局,一般應設立團委。一些不設黨委(只設黨組)的局直屬單位,所轄單位的團員人數比較多,也可以設立上級團委的派出機構。在軍隊團級單位一般也設立團工委。
團委派出的代表機關,屬於工作委員會的性質,不需要選舉產生,不設常委。它的組成可以由同級黨組織提名,並與上級團委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由黨委發文公布。
團委派出的代表機關的任務是根據派出它們的團的委員會授權,領導本地區、本單位團的工作。由於團委派出機關不是團的一級權力機關,因此,它不能召開團的代表大會,在一般情況下,也不能召開團的代表會議。這些機關如果需要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可由上一級團委把名額分配到其所屬的團組織選舉。縣級以上團委派出的機構名稱,一律為“共青團×××工作委員會”。團委(團的委員會)是有機關法人資質的一級團組織,受上級團組織的領導。團工委是一級團委派出的工作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接受派出團組織的領導。團委書記需要團代會選舉產生。團工委的書記由派出團組織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