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單位
【注音】túshǔchūbǎndānwèi
【釋義】從形式上看,是指從事書籍、地圖、年畫、圖片、畫冊,和含有文字、圖畫內容的年曆、月曆、日曆,以及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內容載體形式的編輯(包括組織、採錄、收集、整理、纂修、審定)並聯繫印刷和發行的部門,俗稱“出版社”。
在我國,根據2008年02月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圖書出版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圖書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並履行登記註冊手續的圖書出版法人實體。”
該規定明確提出:“圖書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
“圖書由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取得圖書出版許可證。”
具備條件
“(一)有圖書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辦單位、主管單位;
(三)有確定的圖書出版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五)有適應圖書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