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必須有《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
【注音】diànzíchūbǎnwùchūbǎndānwèi
【釋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唯讀光碟(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碟(CD-R、DVD-R等)、可擦寫光碟(CD-RW、DVD-RW等)、軟磁碟、硬磁碟、積體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出版並聯繫製作和發行的部門。
根據2007年12月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和圖書出版單位一樣,實行編輯責任制度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等。並且還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都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範圍;
(四)有2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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