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書包括語文類辭書、專科類辭書、綜合類辭書。專科類辭書根據專業分工原則,繼續由相應的專業出版社出版。語文類辭書中少數民族文字與漢語對照辭書由各民族出版社負責出版。本《規定》所調整的辭書出版業務範圍是指除專科類辭書、少數民族文字與漢語對照辭書以外的辭書出版業務。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出版業務範圍中無辭書出版業務,但超範圍出版辭書的圖書出版單位,一律停止辭書出版、發行業務。已出版辭書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新聞出版總署質量檢查為合格的,方可繼續發行。正在編輯加工的辭書,一律中止活動,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同意增加辭書出版業務後,方可繼續出版、發行。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出版業務範圍中無辭書出版業務的圖書出版單位,申請增加辭書出版業務的,可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新聞出版總署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申請增加辭書出版業務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必須具備足夠的編輯出版力量,原則上需成立專門的辭書編輯室,辭書編輯室的編輯人員不少於五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一名;
(二)辭書編輯室的編輯人員,必須通過漢語、英語等相關語言學專業學習,獲得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參加過新聞出版總署組織的辭書出版業務培訓,並通過考核,獲得持證上崗資格;
(三)在圖書質量方面,五年內無被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新聞出版總署處罰的記錄。
五、申請增加辭書出版業務的圖書出版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辭書編輯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明、辭書出版業務培訓證明;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出版業務範圍中有辭書出版業務的圖書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對其進行辭書質量檢查。對辭書質量不合格或所出辭書中存在抄襲、剽竊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出版單位,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其辭書出版業務兩年或直接撤消其辭書出版業務的處罰。
七、本《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圖書出版單位出版的與紙介質辭書配套的電子辭書、光碟辭書等。
八、本《規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