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江有汜
江有汜⑴,之子歸⑵,不我以⑶!不我以,其後也悔。
江有渚⑷,之子歸,不我與⑸!不我與,其後也處⑹。
江有沱⑺,之子歸,不我過⑻!不我過,其嘯也歌⑼。
注釋譯文
【注釋】
⑴汜(sì四):由主流分出而復匯合的河水。
⑵歸:嫁。
⑶不我以:不用我。
⑷渚(zhǔ主):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水中小洲曰渚,洲旁小水亦稱渚。”
⑸不我與:不與我。
⑹處:憂愁。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處’,假借為‘癙’,實為‘鼠’”《詩經·小雅·雨無正》“鼠思泣血”,鼠思,憂思也。
⑺沱(tuó駝):江水的支流。
⑻過:至也。一說度。
⑼嘯:一說蹙口出聲,以抒憤懣之氣,一說號哭。嘯歌:聞一多《詩經通義》“嘯歌者,即號哭。謂哭而有言,其言又有節調也。”
【譯文】
大江自有分流水。這個人兒回故里,不肯帶我一同去。不肯帶我一同去,將來懊悔來不及!
大江自有洲邊水,這個人兒回故里,不再相聚便離去。不再相聚便離去,將來憂傷定不已!
大江自有分叉水,這個人兒回故里,不見一面就離去。不見一面就離去,將來號哭有何益!
創作背景
這是一首棄婦的哀怨詩。從詩中寫到的“江”、“沱”看來,產地是在召(在岐山,周初召公的采邑)的南部、古粱州境內長江上游的沱江一帶。女主人公可能是一位商人婦。古代有一夫多妻制,商人在經商的地方娶了妻或妾,離開江沱返回家鄉時將她遺棄了。她滿懷哀怨,唱出了這首悲歌以自我安慰。詩中的“之子”,是古代妻妾對丈夫的一種稱呼,與《衛風·有狐》的“之子無裳”的“之子”一樣。歷來對此詩的解釋不一。或以為是媵妾因受正妻排斥、不能陪嫁而作,“之子”指正妻(見《毛詩》小序);或雖認為這是一首棄婦詩,“之子”指薄情的丈夫,但認為“嘯歌”者是棄婦,所謂“嘯歌”是棄婦自我排遣的一種表現(方玉潤《詩經原始》)。這些解釋都與原詩的實際不合。
詩前原有小序:“《江有汜》,美媵也,勤而無怨,嫡能悔過也。文王之時,江沱之間有嫡不以媵備數,媵遇勞而無怨,嫡亦自悔也”;《鄭箋》:“婦人謂嫁曰歸……嫡與己異心,使己獨留不行”;唐·孔穎達:“嫡妻往歸之時不共我以俱行”(以上均見《毛詩正義》)。朱熹《詩集傳》:“是時汜水之旁,媵有待年於此,而嫡不與之偕行,其後嫡被后妃夫人之化,乃能自悔而迎之”(《詩集傳》)。清陳奐進一步將之具體化為“美媵”,“媵有賢行,能絕嫡之嫉妒之原故美之。詩錄《江有汜》,其猶《春秋》美紀叔姬與嫡”(《詩毛氏傳疏》)。
以上各家註解已經說得很清楚,這首詩的女主人公是一位沒有跟隨“嫡妻”“同歸”(即同嫁)的“媵”。
作品鑑賞
文學賞析
三章詩的開頭都是寫景。“汜”、“渚”、“沱”,上面的譯文都從支流這一意義上翻譯,而在棄婦心目中,這一條條不同的支流都是看得見的具體存在。她住在“汜”、“渚”、“沱”一帶,她丈夫當年從水路而來,最後又從這些支流中的一條乘坐小船悄然離去。從表現手法說,各章的首句都是直陳其事,用的是賦體;從江水有支流,引出“之子歸”的事實,則在賦體之中又兼有比興的意味。
詩中的丈夫是一位薄情郎。在三章詩中,那棄婦分別用“不我以”、“不我與”、“不我過”來訴說丈夫對她的薄情。“不我以”,是不一道回去;“不我與”,是行前不和“我”在一起;“不我過“,是有意迴避,乾脆不露面。丈夫在感情上是如此吝嗇,做的是那樣地恩盡義絕,無需再添加筆墨,其薄情薄意已如畫出。
詩中的棄婦是一位自信心很強的女人。她相信自己在丈夫感情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預言丈夫今日的背棄行為,日後必將在感情上受到自我懲罰,這就是各章結句所說的“其後也悔”、“其後也處”、“其嘯也歌”。值得注意的是,丈夫將受到的感情上的自我懲罰與他背棄自己妻子的行為之間的對應關係:“不我以”引出“悔”,“不我與”帶來“處”,“不我過”導致“嘯歌”。其愈是絕情,其後果也就愈加嚴重。當然,這只是棄婦一廂情願的假想之辭。事實上,那男子很可能事過境遷,在感情上並不引起任何震動。對於理解這首詩來說,重要的不在於棄婦自信的論斷日後是否會成為事實,而是隱藏在這一論斷背後的棄婦思想感情的複雜性。棄婦構想故夫日後會後悔今日的背棄行為,其中就隱含了棄婦對於夫婦關係重歸於好的企盼;預言故夫今日的輕率必將招致日後的痛苦,這又泄露出棄婦恨過於愛的報復性的心態。這是她的軟弱,也是她的堅強。由此決定了這首詩風格上的特點,既一唱三嘆,極盡纏綿,又柔中見剛,沉著痛快。
此詩每章的前三句敘事,後兩句抒情。其中第三、四句重出——男子的薄情集中表現在這一句,女子的痛苦不幸也根源於這一句,因而採取了反覆詠嘆的形式。重出的這一句子中的關鍵字,各章不同。從一章的“以”,一轉而為二章的“與”,再轉而為三章的“過”,愈轉愈深,丈夫如何薄情,做妻子的又是如何痛苦不幸,都因了這一關鍵字的置換而得到一層深於一層的表現。全詩形式整齊,結構嚴謹,用字精審,筆法卻極為自然,語言又十分淺近,達到了精工與自然、深入與淺出的完美結合,顯示出極高的藝術水平。
名家點評
宋代朱熹《詩集傳》:“是時,汜水之旁,媵有待年於國,而嫡不與之偕行者。其後,嫡被后妃夫人之化,乃能自悔而迎之。故媵見江水之有汜,而因以起興,言:江猶有汜,而之子于歸,不我以。雖不我以,然其後也悔矣。”陳氏曰:“《小星》之夫人惠及媵妾,而媵妾盡其心;江沱之嫡惠不及媵妾,媵妾不怨,蓋父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各盡其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