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有汜》

本首詩選自《詩經·國風·召南》。這是一首棄婦詩。從詩中寫到的“江”、“沱”看來,產地是在召(在岐山,周初召公奭的采邑)的南部、古粱州境內長江上游的沱江一帶。女主可能是一位商人婦。那商人離開江沱返回家鄉時將她遺棄了。她滿懷哀怨,唱出了這首悲歌,詩中的“之子”,是古代妻妾對丈夫的一種稱呼,與《詩經·衛風·有狐》的“之子無裳”的“之子”一樣。

原詩

江有汜,之子歸,
不我以。
不我以,其後也悔。 
江有渚,之子歸,
不我與。
不我與,其後也處。 
江有沱,之子歸,
不我過。
不我過,其嘯也歌。 

注釋

①汜(sì):由主流分出而復匯合的河水。②以:相從,相好。③渚:小沙洲。④與:同“以”。⑤處:憂。⑥沱:支流。⑦過:經過。

賞析

這是一首棄婦詩。從詩中寫到的“”、“”看來,產地是在召(在岐山,周初召公奭的采邑)的南部、古粱州境內長江上游的沱江一帶。女主可能是一位商人婦。那商人離開江沱返回家鄉時將她遺棄了。她滿懷哀怨,唱出了這首悲歌,詩中的“之子”,是古代妻妾對丈夫的一種稱呼,與《詩經·衛風·有狐》的“之子無裳”的“之子”一樣。
三章詩的開頭都是寫景。“汜”、“渚”、“沱”,上面的譯文都從支流這一意義上翻譯,而在棄婦心目中,這一條條不同的支流都是看得見的具體存在。她住在“汜”、“渚”、“沱”一帶,她丈夫當年從水路而來,最後又從這些支流中的一條乘坐小船悄然離去。從表現手法說,各章的首句都是直陳其事,用的是體;從江水有支流,引出“之子歸”的事實,則在賦體之中又兼有比興的意味。
詩中的丈夫是一位薄情郎。在三章詩中,那棄婦分別用“不我以”、“不我與”、“不我過”來訴說丈夫對她的薄情。“不我以”,是不一道回去;“不我與”,是行前不和我在一起;“不我過“,是有意迴避,乾脆不露面。丈夫在感情上是如此吝嗇,做的是那樣地恩盡義絕,無需再添加筆墨,其薄情薄意已如畫出。
詩中的棄婦是一位自信心很強的女人。她相信自己在丈夫感情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預言丈夫今日的背棄行為,日後必將在感情上受到自我懲罰,這就是各章結句所說的“其後也悔”、“其後也處”、“其嘯也歌”。值得注意的是,丈夫將受到的感情上的自我懲罰與他背棄自己妻子的行為之間的對應關係:“不我以”引出“悔”,“不我與”帶來“處”,“不我過”導致“嘯歌”。其愈是絕情,其後果也就愈加嚴重。當然,這只是棄婦一廂情願的假想之辭。事實上,那男子很可能事過境遷,在感情上並不引起任何震動。對於理解這首詩來說,重要的不在於棄婦自信的論斷日後是否會成為事實,而是隱藏在這一論斷背後的棄婦思想感情的複雜性。棄婦構想故夫日後會後悔今日的背棄行為,其中就隱含了棄婦對於夫婦關係重歸於好的企盼;預言故夫今日的輕率必將招致日後的痛苦,這又泄露出棄婦恨過於愛的報復性心態。這是她的軟弱,也是她的堅強。由此決定了這首風格上的特點,既一唱三嘆,極盡纏綿,又中見,沉著痛快。
此詩每章的前三句敘事,後兩句抒情。其中第三、四句重出——男子的薄情集中表現在這一句,女子的痛苦不幸也根源於這一句,因而採取了反覆詠嘆的形式。重出的這一句子中的關鍵字,各章不同。從一章的“以”,一轉而為二章的“與”,再轉而為三章的“過”,愈轉愈深,丈夫如何薄情,做妻子的又是如何痛苦不幸,都因了這一關鍵字的置換而得到一層深於一層的表現。全詩形式整齊,結構嚴謹,用字精審,筆法卻極為自然,語言又十分淺近,達到了精工與自然、深入與淺出的完美結合,顯示出極高的藝術水平
歷來對此詩的解釋不一。或以為是媵妾因受正妻排斥、不能陪嫁而作,“之子”指正妻(見《毛詩》小序);或雖認為這是一首棄婦詩,“之子”指薄情的丈夫,但認為“嘯歌”者是棄婦,所謂“嘯歌”是棄婦自我排遣的一種表現(方玉潤《詩經原始》)。這些解釋都與原詩的實際不合,故為本文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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