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際[2008]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
為建立和完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監測與評價體系,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實施績效,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提高項目實施效果,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監測與評價體系,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實施績效,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提高其實施效果,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金融組織,是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及其他由財政部作為視窗單位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在中國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運用一定的評價準則、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項目的政策相關性、效率、效果、影響以及項目可持續性等進行的客觀、科學、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評價原則。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突出國家政策導向和財政部門的管理需求。
(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領導,各中央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分級管理。
(三)客觀、公正原則。應當依據績效評價內容、評價指標、評價標準開展評價活動,確保評價結果的真實性。
(四)科學、規範原則。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當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借鑑國際金融組織績效評價的成功經驗,又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做到科學規範與簡明實用的有機統一。
第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對從貸款協定生效起到貸款償還結束之前的所有項目都應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於不同階段的項目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
(一)對於已列入我國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合作規劃但尚未實施的新項目,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詳細編制績效評價方案並報財政部。財政部據此編制績效評價年度計畫並對外開展談判簽約工作。
(二)對於正在建設的項目,應當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有計畫分步驟地開展評價工作。
(三)對於已竣工進入還貸期的項目,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在不超過竣工期3年內有針對性地開展評價工作。
(四)對於已完成還貸的項目,除因特殊需要而開展專題評價外一般不再進行評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國家發展規劃和相關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地方政府制定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國際金融組織的有關制度規定。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立項批覆報告。
(五)財政部、審計署對項目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專項審計報告。
(六)項目單位的項目執行檔案和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社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工作總結、監測報告、項目進度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後評價報告等。
(七)國際金融組織的項目檔案和報告,主要包括:貸款協定、立項評價報告、項目監測報告、完工報告及後評價報告等。
(八)研究機構或者諮詢機構提供的與項目有關的研究資料、分析報告和諮詢報告等。
(九)其他可以作為評價依據的資料。
第七條 中央部門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為績效評價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確保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工作經費可以從項目配套資金或者國際金融組織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管理、協調,分級實施。財政部、中央部門和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或者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及外部專家實施,但聘請單位負有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的責任。
第九條 各類跨行業、跨省區的打捆項目的績效評價一般由其主管的中央部門組織實施,或者根據需要由財政部和相關中央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項目績效評價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重點項目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條 財政部為項目績效評價的統一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管理制度與相關規程;負責編制全國績效評價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業務指導檔案。
(二)協調、指導、檢查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根據總體規劃與年度計畫要求,有重點地選擇有關領域、部門、地區的部分項目直接進行績效評價,或者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及外部專家開展績效評價。
(四)建設、維護項目監測與績效評價信息網路,匯總、整合、傳播項目績效評價信息與成果。
(五)根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結合相關政策信息和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形成項目國家績效評價報告。
(六)建立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定期溝通機制,協調、協同相關國際金融組織在國內開展績效評價活動。
(七)組織、協調績效評價的方法研究、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知識轉移和經驗推廣。
第十一條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配合財政部項目績效評價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項目績效評價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向財政部備案。
(二)組織實施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中的績效評價活動,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本部門、本地區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年度總結報送財政部。
(三)協助財政部建立項目監測與績效評價信息網路,按統一要求和格式收集項目監測與評價的數據和資料,並報送財政部。
(四)配合併協助財政部的績效評價活動。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是績效評價工作的重要參與者,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提供真實、可靠、完整的績效評價數據、資料和報告。項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配合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績效評價活動。
第十三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的實施效率和工作質量,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人員作為績效評價工作聯絡員,形成比較穩定的管理工作人員網路。
第三章 評價內容與評價方法
第十四條 項目績效評價主要包括相關性、效果、效率、影響和可持續性等5個方面的內容:
(一)相關性,是指項目目標與國家、行業和區域的發展戰略、政策重點以及需求的相關程度。
(二)效果,是指項目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實際產生的效果和相關目標群體的獲益。
(三)效率,是指項目投入和產出的對比關係,表示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預計產出。
(四)影響,是指項目產生的長期作用,包括其對社會、經濟、環境等方面的作用。
(五)可持續性,是指項目實施完工後,其獨立運行的能力和產生效益的持續性。
對於實施完工的項目,要對相關性、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性等5個方面進行評價。對於正在實施的項目,主要對項目進展情況和階段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進行項目績效評價應當採用科學的指標體系,指標設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即選定的績效指標與項目的績效密切相關,能夠滿足改進管理的需求。
(二)重要性原則,根據各項指標的特點進行篩選,即選擇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績效評價要求的指標。
(三)共性與特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各類項目的績效指標在採用統一評價參考框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領域的特點設定特性評價指標。
(四)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即既要借鑑國際金融組織績效指標設計的成功經驗,又要與中國的國情相結合。
(五)科學、簡便、經濟的原則,即在保證科學性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績效評價指標的數據可獲得性和可操作性,並以合理的經濟成本開展項目的績效評價。
(六)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即對於能夠量化的內容要儘量採用定量指標進行評價,對於無法量化的內容可採用定性指標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並結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監測與評價網路的資訊與成果,選擇合適的績效評價方式和評價方法,並參考和利用相關國際金融組織已有的績效評價成果。
第四章 績效評價的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分為評價準備、評價實施、撰寫並提交評價報告及結論反饋四個階段。
第十八條 項目績效評價的準備階段:
(一)確定評價對象。財政部制定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年度績效評價重點領域或者項目,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據其制定本部門評價計畫,確定評價的項目,並通知項目單位。
(二)蒐集項目資料。相關項目單位根據績效評價通知和方案,提供績效評價所需的項目檔案資料。
(三)成立評價小組。財政部、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成立評價小組直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或者根據需要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及外部專家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項目績效評價的實施階段:
(一)案卷研究。績效評價小組根據現有的項目檔案和資料進行初步分析,並根據需要向項目單位提出補充資料、數據的清單或者進行現場評價時需要核查的問題清單,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二)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績效評價小組可視情況採取現場評價或者非現場評價的方式進行績效評價。現場評價是指績效評價小組到現場采取勘察、調查、座談、訪談、覆核等方式,對評價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解與核實,並對所掌握的信息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研究與評價。非現場評價是指績效評價小組根據所收集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評價意見。
(三)綜合評價。績效評價小組在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項目實施結果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項目評價結論和項目績效等級。
(四)項目績效評價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非常成功(HS)、成功(S)、部分成功(PS)、不成功(US)四級。
第二十條 撰寫和提交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階段:
(一)撰寫報告。績效評價小組按要求撰寫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報告內容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報告的正文應當包括被評項目的概述、評價指標、評價過程、評價結論與績效評價等級、重要事項說明、有關管理建議和資料清單等內容。
(二)提交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部門和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階段:
(一)財政部、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被評價的項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結論。
(二)如果項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對評價結論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三)相關受理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單位的反饋意見視情況組織專家對該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覆核,決定改變評價結果或者維持原評價結論,並書面通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工作的監督和質量控制:
(一)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可視情況選取部分項目進行複評,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承擔。
(二)財政部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組織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經驗交流活動。
第五章 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我國政府與相關國際金融組織溝通、對話、協商、談判的重要依據,也是財政部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編制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相關整改措施。財政部、中央部門以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情況、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形成相關結論,作為新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建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信息發布制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績效評價結果,以增加績效評價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責任與紀律
第二十七條 在績效評價過程中,項目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消極合作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參與績效評價的政府部門、項目單位和受聘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的所有人員對於涉及項目的各項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故意泄露項目信息和相關資料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受聘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關於績效評價組織實施程式和技術操作規範的規定,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客觀、公正,評價結論適當。
第三十條 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所聘請的專家應當認真遵循財政部有關績效評價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對於在績效評價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出現評價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或者對評價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財政部和相關單位將不再繼續聘請其為評價專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並公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指導大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條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組織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