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國際足球理事會(InternationalFootballAssociationBoard,縮寫IFAB)是討論和決定修改足球規則的國際團體。
組成
國際足球理事會是1882年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愛爾蘭的國家足球協會聯合到一起時成立的。1904年國際足球聯合會成立時承認國際足球理事會對於足球規則問題的權威。從1913年開始國際足球聯合會也向國際足球理事會派駐代表。
要更改一個規則必須有六名以上國際足球聯合理事會成員投票贊同才可以,而且國際足球聯合會的四票必須同樣投出(即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
國際足球理事會第119次會議是於2005年2月26日在威爾斯格拉摩根舉行的。
修改規則
國際足球理事會2006年足球競賽規則的修改國際足球理事會2006年足球競賽規則的修改
國際足球理事會2006年例會於2006年3月4日在瑞士琉森召開。下面是會上對足球競賽規則進行的修改以及其它一些相關說明:
對足球競賽規則的一些修改及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隊員裝備
基本裝備
原條款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護襪;護腿板;足球鞋。
新條款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必須包含以下幾個相互分離的部分: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護襪;護腿板; 足球鞋。
原因:加入“以下幾個相互分離的部分”以保證基本裝備各部分相互分離,以禁止運動上衣和短褲以任何形式相連。
第十章:計勝方法
競賽規則
原條款
當競賽規程要求比賽成平局需要決出勝者時,只能遵循下列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的程式:
客場進球規則;決勝期;踢罰球點球。
新條款
當競賽規程要求一場比賽或主客場兩回合比賽總比分成平局需要決出勝者時,只能遵循下列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的程式:
客場進球規則;決勝期;踢罰球點球。
第十二章: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可警告的犯規
原條款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新條款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自由球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替補隊員或者被換下場的隊員違反下列三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罰令出場的犯規
原條款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被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能被判為自由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及技術區域。
新條款
如果場上隊員、替補隊員或者被換下場的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被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能被判為自由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出示紅牌,罰令出場的場上隊員、替補隊員或者被換下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及技術區域。
第十四章:罰球點球
違規/判罰
原條款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門,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由守方踢間接自由球重新恢複比賽。
國際足球理事會2006年足球競賽規則的修改
新條款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後,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門,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由守方在違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恢複比賽。
原因:與其它違規行為判罰保持一致
原條款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門,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由守方踢間接自由球重新恢複比賽。
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樑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新條款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門,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由守方在違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恢複比賽。
原因:與其它違規行為判罰保持一致,第四點內容已包含在第三點中。
原條款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於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新條款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進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進球門,應重踢。
原因:與其它違規行為判罰保持一致。
第十七章:角球
程式
第三點
原條款
對方應在距球至少9.15米(10碼)以外,直至比賽進行
新條款
對方應在距角球弧至少9.15米(10碼)以外,直至角球開出
原因:與第一章保持一致。
1. 有關裁判員,助理裁判員和第四官員的附加說明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新增第六點
原條款
裁判員對採用戰術行為延誤比賽重新開始的隊員必須予以警告。例如:
在錯誤的地點踢自由球,其惟一目的是想迫使裁判員判罰重踢自由球。
看著像要擲界外球,但突然又將球留給了同隊隊員去擲該球。
裁判員暫停比賽時,將球踢走或用手將球拿走。
過分地延誤擲界外球或踢自由球的時間。
被替換下場時拖延時間。
新條款
裁判員對採用戰術行為延誤比賽重新開始的隊員必須予以警告。例如:
在錯誤的地點踢自由球,其惟一目的是想迫使裁判員判罰重踢自由球。
看著像要擲界外球,但突然又將球留給了同隊隊員去擲該球。
裁判員暫停比賽時,將球踢走或用手將球拿走。
過分地延誤擲界外球或踢自由球的時間。
被替換下場時拖延時間。
在裁判員停止比賽後故意碰球,引起衝突的
經國際足球理事會批准,對足球競賽規則進行的修改將在世界盃前的2006年6月1日而非7月1日生效。其它說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