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法

國際貨幣法

國際貨幣法,屬於國際公法。國家是國際貨幣法的主體,主要淵源是多邊條約,還有國際慣例。其適用範圍在狹義上包括國際貨幣金融關係的一切方面;在廣義上則包括國際經濟發展、國際貿易以及國際交往中一切使用貨幣的活動。

基本信息

簡介

國際間在經濟交往中建立的關於調整各國貨幣事務特定領域的原則和規則的總稱。

發展

貨幣貨幣
貨幣法歷來屬於國內法,是國家主權的基本要素之一。中國最早的貨幣立法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頌布的統一幣制和管理貨幣流通的法令。從19世紀開始,由於國際經濟活動的加強,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實行以黃金作為本位貨幣的國際金本位制,形成了最初的世界性貨幣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率先建立了貨幣合作聯盟,20世紀,國際法協會提出和通過了一系列貨幣法規。這種早期的國際貨幣法具有零散性和自發性的特點。第一次世界大戰破壞了世界經濟秩序,導致金本位制的全面崩潰。國際貨幣法正是隨著金本位制的崩潰而逐步發展起來的。
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舉行的有44個國家參加的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上,制定和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根據《協定》,國際貨幣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促進貨幣合作;穩定貨幣匯率;提供國際貸款以調整和平衡國際收支;促進資金自由轉移;實行國際監督;尊重國家貨幣主權;平等與補償相結合;協商一致以及國際貨幣體系為發展服務等。
另外,按照《協定》確立的各簽約國共同遵守的國際規範主要有:確立美元為中心貨幣,在此基礎上實行貨幣平價;會員國政府對維持穩定國際貨幣關係承擔國際責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會員國提供財政支持,幫助它們調整和平衡國際收支;建立國際貨幣紀律等。《協定》奠定了戰後以美元為支柱的國際貨幣體系,即國際金匯兌本位制,首次使國際貨幣受到國際法的調整,從而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國際貨幣法。

意義

隨著國際貨幣金融關係的發展以及經濟危機和貨幣危機的不斷爆發,1971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宣告解體。從此,國際貨幣體系開始向多元化發展,國際貨幣法的調整範圍也隨之改變。銀行團和國際貨幣市場的形成及其大規模的業務活動,以及國際條約和契約中包含的貨幣條款,構成了國際貨幣法兩個極其重要的領域。同時,原來的國際貨幣單位從黃金、美元擴大到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和其他多種國際貨幣;國際金融組織的發展,出現了大批區域性組織;外匯儲備方面也向多中心儲備貨幣體系過渡;建立新的國際貨幣秩序,加強國際貨幣紀律的問題已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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