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託管制度

國際託管制度

國際託管制度,是指依《聯合國憲章》建立的將有關非自治領土置於聯合國管理和監督之下的制度。有關非自治領土的管理國可訂立協定(託管協定)將其管理下的某塊領土(託管領土)置於聯合國的管理和監督之下,有關協定經聯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批准即可生效,該協定所涉領土的管理國(管理當局)在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的監督之下負責管理託管領土,旨在促進該領土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進步並最終實現自治或獨立。聯合國成立後共有11塊領土被置於國際託管制度之下,截至1991年初,僅餘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中的帛琉島尚未實現自治。國際託管制度的目的已基本實現。

簡介

國際託管制度 international trusteeship system

解釋

《聯合國憲章》規定,託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進該領土居民“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實際上國際託管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管理當局在國際管理名義下對殖民地進行統治的一種形式,是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的繼續。

按憲章規定,被置於託管制度下的領土包括:①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聯委任統治制度下的領土;②從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割離的領土;③負管理責任的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的領土。在實際執行中,並無任何殖民國家自願將其負責管理的領土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第二類領土也只有義大利對索馬里的託管一例。因此,被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主要是第一類領土。自聯合國成立以後,根據託管協定而置於託管制度下的領土共有11處。它們是:英國管理的多哥、喀麥隆和坦噶尼喀,法國管理的多哥和喀麥隆,比利時管理的盧安達-烏隆迪,紐西蘭管理的西薩摩亞,澳大利亞管理的紐幾內亞,澳、新、英管理的秘魯,義大利管理的索馬里,以及美國管理的太平洋若干島嶼。由於託管領土人民堅持反對殖民統治、爭取民族解放,自1975年巴布亞紐幾內亞宣告獨立後,11個託管協定中已有10個終止效力。這些託管領土,有的已成為單獨的主權國家,有的已加入相鄰的獨立國家,實現了獨立或自治。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是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美國已經宣布於1981年正式結束託管,但至1982年底尚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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