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國際航行船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船舶,目前海關按“境外船舶”進行監管)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包括專在港口內行駛的上述船舶)。
(2)在我國(除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外)註冊登記的從事國際運營的中國籍船舶。
(3)進出境的“科學考察船”、“遠洋漁船”、“石油勘探專用船”、“海上鑽井平台”、“專業公務船”等船舶。
(4)我國經營國際運輸兼營國內運輸的船舶和我國經營國內運輸兼營國際運輸的船舶。
2.國際航行船舶不包括:
(l)來往香港、澳門的小型船舶。
(2)內銷遠洋船舶。
(3)供拆解的廢、舊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