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論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論

第一章: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基本理論。 二、智慧財產權的跨國實施與衝突法作用 二、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

圖書信息

作 者: 楊長海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論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論
叢 書 名:出 版 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ISBN:9787561536759出版時間:2011-01-01版 次:1頁 數:379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民法

內容簡介

智慧財產權國際化為跨國智慧財產權民商事法律關係奠定了制度基礎。但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決定智慧財產權的跨國實施問題迭出。特別是由於現代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跨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數量不斷上升,給各國理論界與實務界提出挑戰,呼喚人們尋找解決問題的制度方法。楊長海編著的《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論》試從理論與實證的層面對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若干問題進行研究,探討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衝突法制度如何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特別是在網路技術如此發達的國際環境下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實施中發揮作用。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論》由導論、總論、分論和尾論四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基本理論。TRIPS協定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私權”性質,為智慧財產權衝突法提供了理論前提。衝突法所要解決的問題起因於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智慧財產權地域性不能成為衝突法方法在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領域發揮作用的根本性障礙。反而,一?承認和尊重作為立法管轄權表現形式的他國智慧財產權法在該他國域內的規範效力構成國際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這是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論基礎。以《巴黎公約》為代表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體系所推動的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調過程,為智慧財產權衝突法的產生提供了一個歷史契機。然則,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體系不但沒有消除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反而肯定並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從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據。全球化條件下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從根本上講取決於智慧財產權政策內國自治權,這是智慧財產權衝突法的制度保障。僅訴諸實體的?際公法手段保護智慧財產權,其結果必然導致國際參與者要么單純獲利要么單純付出代價的結果。作為一種能容納內國制度分歧的制度,衝突法可實現智慧財產權法律多樣化的目的。
第二章: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制度的建構與發展。在發達且頻繁的國際經貿交往情形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世界已進入了高科技資訊時代。與錄音技術開發而伴生的是越來越多的智慧財產權“海盜”行為,傳統智慧財產權跨國訴訟模式已經很難適應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新形勢。變革傳統制度的要?集中到一點,就是擴大法院在涉外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管轄權。這種變革的趨勢首先體現在英、美、法、德、荷等國家晚近的一些典型判例上。智慧財產權衝突法的實證還表現在一些內國法院紛紛適用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法。以數位化網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資訊手段給智慧財產權跨國保護帶來真正的挑戰。然而,新的語境下突破傳統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這些問題集中體現在法律適用上地域性原則的異化與保護國法適用範圍不確定性、平行訴訟所引發的當事人選購法院以及過度管轄所帶來的司法效率低下。新的問題挑戰國際社會的智慧。無論從歐洲布魯塞爾?約體系到海牙《管轄權與外國判決公約草案》的籌劃,還是美國ALI原則的通過,國際社會應對智慧財產權衝突法新問題的步伐從未停止過。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分論之法院管轄權。本章分節討論智慧財產權產生與效力、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侵權、智慧財產權契約的國際意義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由於授予智慧財產權被認為是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表現,因此,賦予需註冊的權利的產生與效力問題以專屬管轄權具有其合理性。對於著作權等不需登記或存放的權利,國際實踐一般將其排除在專屬管轄範圍之外。至於訴訟中作為抗辯或反訴提出的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問題,將有效性問題與本訴合併且由受理本訴法院審理,是司法效率的內在要求。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智慧財產權契約以及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糾紛,MPI建議案與ALI原則等國際立法紛紛突破專屬管轄權而賦予不同種類智慧財產權糾紛以一般管轄權根據,反應了智慧財產權管轄問題上的國際趨勢。
第四章: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分論之法律適用。本章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產生與效力、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侵權、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地域性原則決定保護國法應作為智慧財產權產生與效力、智慧財產權侵權以及須?冊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問題的基本法律適用規則。然而,地域性方法由於有可能導致適用多個內國著作權法的結果,因而不能成為全球化語境下智慧財產權初始所有權7中突規範的理想原則。ALI原則將起源國與作品創作時作者居所相連結具有啟示意義。在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產生權利的所有權適宜由調整僱傭關係的法律調整。另外,當智慧財產權侵權發生在全球性網際網路環境下,嚴守保護國法原則已變得不可能且不實際的時候,有必要創製保護國法例外條款。最密切聯繫原則是一個適宜的選擇。但地域性原則的重要性不應該被忘記或者低估,保護國法規則應作為例外規則的重要?正或安全閥條款。至於國際智慧財產權契約,國際理論與實踐都將其納入一般民商事契約法律適用的範疇。然而,智慧財產權契約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它與一國的公共政策有關聯。因此智慧財產權契約有效性的實質性要件與形式要件須接受有關國家在法律選擇方面的適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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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長海,男,1965年生,安徽安慶人,法學博士,現為西藏民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1988—1990年就讀於安徽教育學院,獲英語語言文學學士學位2001—2004年就讀於四川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2006—2009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師從我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專家、廈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徐崇利教授,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曾在《電子智慧財產權》、《科技與法律》、《前沿》、《理論探討》等學術出版物上公開發表論文2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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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總序
內容摘要
ABSTRACT
縮略語表
導論
一、本書選題的緣起及研究現狀
二、選題的價值、意義與研究創新
三、指導思想與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內容
五、兩個名詞解釋
總論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與衝突法連結的理論基礎
一、智慧財產權私權論
二、地域性原則與智慧財產權衝突法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與衝突法連結的制度基礎
一、智慧財產權國際化:智慧財產權與衝突法的連結點
二、智慧財產權國際化:智慧財產權衝突法的制度空間
三、全球化條件下智慧財產權政策內國自治權的制度保障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的作用
一、對傳統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公法作用的反思
二、智慧財產權的跨國實施與衝突法作用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中的衝突法條款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制度的建構?發展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的實證分析
一、專屬管轄權的突破
二、適用外國法
第二節 網際網路語境下智慧財產權跨國實施面臨的挑戰及其策略走向
一、網際網路語境下傳統智慧財產權實施制度面臨的空前挑戰
二、網際網路語境下智慧財產權跨國實施之策略走向
第三節 網際網路語境下智慧財產權衝突法面臨的新問題
一、選購法院與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權益問題
二、過度管轄與司法效率問題
三、法律適用:地域性方法的異化與保護國法的適用範圍問題
第四節 應對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問題的國際探索與努力
一、概論
二、布魯塞爾公約體系
三、海牙國?私法會議
四、WIPO與智慧財產權衝突法
五、美國ALI與《智慧財產權原則》
六、歐洲MPI與《智慧財產權建議案》
七、小結
分論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分論之一:法院管轄權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產生與效力的法院管轄權
一、智慧財產權產生、效力與管轄權衝突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中特別“管轄權條款”
三、有關智慧財產權產生與效力法院管轄權的理論與制度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院管轄權
一、背景問題:國際智慧財產權侵權與管轄權衝突
二、專屬管轄VS非專屬管轄:智慧財產權侵權管轄一般理論與內國實踐
三、意思自治VS反意思自治:智慧財產權侵權與協定管轄
四、智慧財產權侵權管轄特別問題:臨時措施與多被告案件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契約的法院管轄權
一、概述:智慧財產權契約與管轄權衝突
二、智慧財產權契約:特別管轄與普通管轄
三、智慧財產權契約協定管轄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法院管轄權
一、跨國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糾紛
二、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跨國訴訟管轄權衝突
三、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跨國訴訟管轄衝突的解決
第五節 本章小結及對我國的立法建議
一、本章小結
二、對我國的立法建議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衝突法分論之二:法律適用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產生、效力、範圍、終止的法律適用
一、一般財產的法律適用方法:戴西、莫里斯方法的異議
二、作為特殊財產的智慧財產權衝突規則的決定因素
三、智慧財產權產生、效力、範圍、期限及可轉讓性的法律適用規則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一、專利與商標等需要註冊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二、著作權等無須註冊權利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
一、智慧財產權侵權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二、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律適用
三、一般結論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契約的法律適用
一、智慧財產權契約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辨析
二、一般契約法律適用原理在智慧財產權契約上的運用
三、智慧財產權契約法律適用的限制
第五節 本章小結及對我國的立法建議
一、本章小結
二、我國智慧財產權衝突規範的擬定
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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