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仲裁研究

內容介紹

今天,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爭議特別是國際商事爭議,已成為從事國際商事交易者優先選用的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方式,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仲裁在中國的發育並不成熟,其理論研究也很薄弱,在這種情況下,本書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尤顯重要和深遠。
本書實際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即本書的第一章)以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論和最新發展為依託,引導出國際商會仲裁院的運轉機制和現行仲裁規則;第二部分(即本書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重點研究了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中最有特色、最有爭議但又是國際商事仲裁最具普遍意義的幾個重要問題,該部分是全書的主線,也是作者直接從國外獲得的材料中花費大量心血得出的研究成果。
第一部分是作者研究此題目的宗旨。國際商會仲裁院的仲裁在適應不同國家、不同語言、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當事人方面,顯示了其強大的優越陛,加強對其研究不僅有利於提高我國仲裁的理論與實踐水平,而且還會大大提高在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的我國企業的實際操作水平。通過對國際商事仲裁的歷史回顧,總結出國際商事仲裁的最新發展趨勢,即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的統一化進程加快,仲裁所適用的程式和實體法律非國內化或非當地化趨勢加強,常設仲裁機構數量增加,權力擴張,法院對仲裁的干預日益減弱,調解在仲裁中的作用越來越多的採用。接著,作者對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仲裁院、國際商會仲裁院秘書處的作用、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的演變歷史進行了介紹,並對其現行規則(即1998年仲裁規則)予以評價:(1)尊重國際商會仲裁的基本特徵;(2)加強仲裁院的決定權;(3)減少仲裁程式中的拖延;(4)對新問題作了實質性的修改和重要的添加。
第二部分共六章,是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的核心內容,也是本書的主體部分。
首先,仲裁協定研究。這一部分,作者主要闡述了仲裁協定的基本概念、類型、構成要素、法律效力以及仲裁協定的異化與矯正,這是國際商會仲裁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之一。在仲裁協定的基本界定匕,應當從意思自治的結果、針對爭議的現實性和潛在性、解決爭議的商事屬性以及形式的書面性四個方面予以把握,在以訴訟法上契約說、實體法上契約說、混合說和獨立類型契約說為代表的關於仲裁協定性質的理論中,以獨立類型契約說較為合理。在仲裁協定的類型上,主要按照形式標準和仲裁者的標準簡要介紹了仲裁協定的種類。在仲裁協定的構成要素中,內容以原汁原味的國際商會仲裁實踐資料為依託,指出仲裁協定的組成要素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仲裁協定必備要素,第二層次為一般要素,第三層次為仲裁協定的特殊要素。在三者關係上,第一層次要素是任何仲裁協定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缺乏這些要素的後果是仲裁協定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第二層次要素是仲裁協定在通常情況下應該具有的組成部分,但這一部分要素不是強制性的,如果缺乏這些要素,其後果僅僅是仲裁協定需要完善,但並不影響仲裁協定的生效;第三層次要素是仲裁協定的附加性要素,這些要素的功能是特定的,或者是增設某些調解或者和解性程式,或者是對程式中的某些細節問題作出特別規定。作者在闡述仲裁協定的傳統效力的基礎上,分析了晚近時期的學界思潮和實踐操作,指出仲裁協定具有自主效力和擴張效力。在傳統效力上,仲裁協定分別以不同的方式約束著當事人、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自主效力上,仲裁協定具有獨立於主契約的法律效力,不因主契約的無效、失效或者不存在而失效;在擴張效力上,仲裁協定逐漸突破形式束縛,開始對未簽字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仲裁協定異化與矯正這一節裡面,作者分析了不可矯正的無效仲裁協定和有效但尚待矯正的仲裁協定,指出其產生原因並相應地提出了化解建議。
其次,仲裁庭研究。作者認為仲裁員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契約”關係,仲裁員的角色類似“民間法官”,受託於雙方當事人的同樣信任,應獨立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仲裁員也應以國家法官責任為典範,同時也享有與國家法官同樣的權利;仲裁員與仲裁機構之間在特定情況下互負特定的義務,仲裁員與仲裁機構的關係看似是以契約為基礎,但這種“契約”性不明顯,仲裁員對仲裁機構(實際上也是對當事人)的最大義務就是遵守仲裁規則的規定。作者對仲裁員的權利和義務予以充分闡述,仲裁員有限制情況披露、與當事人適當聯繫、實施仲裁程式、公正公開作出決定和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權利,同時也負有維護仲裁程式的廉潔與公平、披露利害關係、不與當事人私下接觸、給當事人平等待遇、勤勉審慎地實施仲裁程式等義務。同時,闡述了仲裁員的適格內容,指出判斷適格與否的標準,分析不適格的種種情形。本章最後作者對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庭組成的具體規定逐一進行了評價。
次之,審理範圍書研究。作者在該章論述了審理範圍書的起源與演變,並特別論述其重要作用和特殊意義。最重要的是作者通過考察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提出了審理範圍書的擬定程式,如擬定審理範圍書的一般原則,擬定審理範圍書的方式選擇,確定會同擬定的日期等,作者還提出了擬定審理範圍書的內容,即當事人和仲裁員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各自的請求摘要,待決事項清單,仲裁地點,應適用的具體程式規則等,然後作者對審理範圍書引起的兩項特別事項提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本章最後作者對國際商會仲裁院現行仲裁規則對審理範圍書的規定進行了基本評價,表明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接著,仲裁程式研究。國際商會仲裁全球化的特殊性使得管轄仲裁程式的規則與法律尤顯重要,作者結合國際商事仲裁中很多具體案例闡述了當事人選擇或約定的程式規則、仲裁庭決定的程式規則、國內法律的影響等重大問題,很具體、很細緻地提出了諸如確認案件事實的“適當方法”和“儘可能最短時間”、仲裁證據理念、書面材料、證據程式中的組織工作等,開庭審理中的開庭前的準備、庭審過程的細節等,以及對仲裁程式中特殊情況的處理等幾個關鍵方面的經驗與建議,這也是作者多年的工作體會,對我國仲裁特別是國際商事仲裁的理論與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再次,仲裁法律適用研究。仲裁法律適用主要是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進行闡述的:仲裁程式的法律適用主要存在兩個規則,即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或者約定的程式規則,否則適用仲裁庭決定的程式規則,當然無論如何,仲裁地的程式法對程式問題的法律適用存在制約,但國際商會的規則體現出獨特的梯級化特徵,即首先適用商會仲裁規則,其次適用當事人選擇或者約定的仲裁規則,再次適用仲裁庭決定的程式規則。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規則主要有二,首先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的法律,其次適用仲裁庭決定的法律;文章著重分析了仲裁庭在決定實體問題準據法時的幾種具體做法,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具有啟發作用。
最後,仲裁裁決研究。文章主要介紹了三方面的內容,包括仲裁裁決的種類、仲裁裁決的作出和國際商會仲裁院對仲裁裁決的行政監督,重中之重是第三部分,該節內容是國際商會仲裁非常有特色的部分。第一,在仲裁裁決類型上,文章簡要介紹了臨時仲裁裁決與部分仲裁裁決、一致裁決、多數票裁決以及首席仲裁員裁決各自的特徵和之間的異同。第二,完整介紹了仲裁裁決的作出期限、程式以及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本章最後著重闡述了仲裁院的行政監督,國際商會仲裁是受監督的機構仲裁,仲裁院對於仲裁裁決的控制和監督構成了國際商會仲裁標誌性的特徵,由於存在一個擁有豐富經驗的行政中樞給予協助,國際商會仲裁裁決在全球範圍內受到的禮遇也就不足稱奇,國際商會仲裁院與仲裁庭之間如何合作,當兩者產生矛盾如何化解,國家司法機關如何評價,當事人對仲裁院的監督職能如何評價,仲裁庭的獨立性與仲裁院的監督如何衡平,等等,這些問題複雜而富有吸引力,本書作者以輕鬆流暢的語言、深入淺出的分析帶您輕鬆領略國際商會相關的仲裁規則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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