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合資經營企業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是國際直接投資中常見的一種方式,是指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在選定的國家或地區投資,並按照該投資國和地區的有關法律組織建立起來,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國際合資經營企業是由投資人共同經營、共同管理,並按照股權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我國的中外合資企業就屬於這種類型。合資經營企業設董事會,是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於2001年3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屆第四次大會修改,*主席簽署48號主席令後,立即執行。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在經營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1、投資比例問題
1)投資比例直接決定投資各方對 企業的支配權和利潤等的問題。
2)投資比例限額的大小,須視東道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定。實踐表明,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規定在5%較為適宜。
2、投資期限的問題
1)確定投資期限,一般要考慮項目的資金利潤問題、資金回收期限、技術更新等因素。
2)實踐表明:投資期限一般規定10-20年為宜,最多不能超過30年。
3、投資方式的問題
1)投資方式:是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物質基礎,可以用現金、外匯、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以及技術資料、技術協作和專用技術等折價出資。
2)適當的做法:
a、東道國力爭讓外國投資以資金的形式投資,輔以引進國外投資國的先進設備技術、專利。
b、東道國投資,多以場地使用權、基礎設施、勞務以及能源投資股本。
4、勞動工資管理
1)東道國對僱傭人員有限制,兩個原則:
a、除了部分高級人員和專門技術人員由國外投資者推薦,董事會聘用以外,一般員工原則上在東道國招聘。
b、根據東道國法令,各個合資方根據國內工資狀況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原則,制定工資標準,建立一套勞動管理制度,由東道國勞動管理部門監督,不得隨意解僱員工,以保護勞工的合法權益。
5、產品銷售管理
1)產品銷售市場
投資國:東道國內-內銷。
東道國:外國投資者的國家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外銷。
2)合適的做法:根據東道國的有關法令、條例,由投資雙方共同制定一個合適的內銷和外銷比例。
6、利潤匯出管理
1)一般來講,投資方在利潤匯出方面的立法原則上都保證外資原本回收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益自由兌換成外幣匯回本國。
2)但是東道國實際上都有較嚴格的規定,防止大量轉移資金,給本國國際收支平衡和國民經濟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7、爭端解決問題
1)國際上通用的爭端解決方法:協商、調解、訴訟、仲裁。
a、協商。爭議雙方抱著友好諒解的態度,在董事會上通過申述自己的意見,擺事實、講道理,互相友好協商解決,重新友好合作。協商沒有規定的手續,不需要花什麼費用,由雙方直接商談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b、調解。在董事會上不能解決的話,可邀請第三方調解,或請法律顧問,從中調解。
c、仲裁。仲裁就是公斷,是由爭議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按裁決執行,不可向法院抗訴要求變更。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有關當事人訂有書面仲裁協定,就可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訴。
d、訴訟。就是向法院起訴。一般地說,國際經濟有關各方所在國不同,對外國法律了解不多,因而進行司法訴訟諸多不便,而且程式複雜,費用高昂。訴訟還往往使雙方矛盾加深,導致雙方關係破裂,是企業難以繼續維持下去。因此,用訴訟的辦法來解決爭端不是明智的,一般是採用協商、調解的方法解決爭端。就是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端時,大都願意採用仲裁的方式。
2)因為司法訴訟諸多不便,程式複雜,費用高昂,導致合作各方關係破裂,多採用協商、調節的方式來解決,但都不能解決時。多採用仲裁這一方式。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特點
1、資本由合資方共同投資,以認股比例為準繩來規定各方的權責利。2、投資條件較為苛刻,雙方需要共同投資,而且安統一幣值來計算投資比例。
3、合資方共享收益,按資分配,共擔風險。
4、合資企業有較為充分的經營權。
5、生產經營由合資方共同管理。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合資企業可以做出如下分類:1、按合資企業的功能即合資企業所生產產品的銷往市場,劃分為:
1)內向型合資企業:其產品主要在國內銷售,產品是急需或需要進口的。
2)外向型合資企業:產品外銷,創外匯,屬於國家鼓勵的合資企業。
3)開發型合資企業:支援邊遠地區資源的開發。
2、按合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劃分為:
1)工業生產型合資企業
2)農業生產型合資企業
3)工程承包型企業
4)服務型企業
3、按合資企業組織形式,劃分為:
國際上通行的合資經營企業一般採取公司形式,其設立和經營一般都要受有關國家《公司法》的制約。我國於1993年12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於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主要類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此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也承認其他類型的公司,如日本規定,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之外,還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等。
1)有限責任公司
它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的僅以投入企業中資本額承擔債務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指通過法定程式,向公眾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的一種公司企業組織。在西方國家,絕大多數跨國公司和合資經營企業普遍採用的形式。
3)兩合公司
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兩合公司,它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不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無限責任股東用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負責;有限責任股東僅以投放在公司的資本對公司債務負責。無限責任股東負責公司的管理工作;有限責任股東一般只負責監督。
另一種是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兩合股份公司,其特點是可以通過出售股票募集資本。
兩合公司,目前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有一定數量存在,但已經不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樣普遍了。
4)無限責任公司
它是指由兩個以上的鼓動組成的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即所有股東用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不僅是用投入企業中的資本承擔公司債務。
國際合資企業的舉辦程式
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的具體程式,因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建立為例,其具體程式有:1、提出項目建議書。 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協商合營各方的確切名稱、資本、信譽和經營狀況;合資經營項目的經營地點、具體經營內容及產、供、銷的打算;合資經營企業規模、投資總額和投資方式,合營年限,以及合資經營可能為各方帶來的經濟利益的初步匡算等。
2、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說來,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外商資信度分析;市場分析;生產條件和工程技術分析;財務活動分析;總體配套能力分析等等。在上述各項分析的基礎上,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系統工程等手段,對合資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得出籌辦合資企業是否可行的結論。
3、簽訂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的書面檔案,包括合營協定、契約、章程,並包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4、籌建公司組織,領取營業執照。合資企業批准後,就可以根據已批准的契約、章程的規定成立董事會,籌建公司,收繳資本,聘請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利弊
1、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優勢求大同,存小異,優勢互補,最佳化組合。
1)利用合營對象的銷售網路和銷售手段進入特定地區的市場或國際市場,因而得以開發或擴大國外市場。
2)合營各放可以在資本、技術、經營能力等方面相互補充,增強合營企業自身競爭能力,從雙方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則是一種利用外資的手段。
3)有利於獲得當地的重要資源和生產基地。
4)吸收對方的經營管理技能,獲得有經驗的經營、銷售達到需求變化。
7)獲得稅收減免利益或其他優惠利益。
8)減少國際投資中的風險。
9)學習和適應當地的客觀環境條件,更好地了解東道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情況,有助於投資者制訂正確的決策。
10)有當地資本投入可能會消除被徵收或排擠外資政策的影響,克服差別待遇和法律障礙。
11)有助於緩解東道國的民族意識和企業文化的差異,一般認為它是一種同時跨越民族、文化和企業界限的方法。
2、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不足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投資各方的理念、經營目標不一定相同,經營決策和管理方法不一定一致,在經營決策和管理中容易產生摩擦,在市場意向和銷售意向方面可能產生分歧不同投資者的長短利益可能難於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