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合作經營企業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合營者在一國境內根據東道國有關的法律通過談判簽訂契約,共同投資、共擔風險所組成的合營企業,雙方權、責、利均在契約中明確規定。是一種契約式的合作企業。國際合作經營企業應該注意的問題:
1、投資方式問題
國際上一般在契約中規定:外方合營者提供外匯、設備和技術。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資金為主要的投資方式,其次的設備和專有技術的價值作為投資資本。東道國提供場地、廠房、設施、土地使用權和勞動力。
2、組織形式的問題
合作經營企業具體選擇那種的組織形式須由雙方議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董事會管理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作經營企業。
2)聯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形式。
3)委託管理制:合作的第三方對企業管理。
3、利潤分配問題
通過利潤分配、產品分成、提取折舊費等方式取得收益。實際是規定企業在整個合作經營期間如何清償外方合作者的全部投入項目的價值以及可能獲得的利潤。
4、合作期限問題
1)經營期間,可收回全部投資和獲得高於一般國際貸款的利率的利潤。
2)國際上的規定:短的3-5年,長的15-20年,最多不超過30年的。
5、契約管理問題
契約是合作經營企業組織經營的基礎。如有違反契約的事項,就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的類型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法人式”的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式”的企業。1、法人式合作經營企業
法人式合作經營企業是由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合營者在東道國境內,根據該國有關法律通過簽訂契約建立的契約式合營企業。
這種合作經營企業具有獨立的財產權,法律上有起訴權和被訴權,訂立企業章程,建立獨立的公司組織,並成立董事會為該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任命總經理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雖然它實行“董事會管理制”,但是它屬於非股權式參與方式!) 以該企業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實行有限責任制。
2、非法人式合作經營企業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企業是由兩國以上合營者作為獨立經濟實體,通過契約組成的鬆散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經營聯合體。
這種合作經營企業沒有獨立的財產,而只有財產管理權和使用權。合營各方仍以各自的身份在法律上承擔責任,合作經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作經營各方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承擔責任。合作經營企業單位的組織管理形式,可以是聯合管理制,即由各方派出代表組成聯合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可以是委託管理制,即委託合作經營中的一方或聘請無關的第三方負責承擔管理。合作經營企業對於承擔債務,一般是以其全部出資為限,實行有限責任制。因為它不是法人,所以不能採用董事會管理制。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
1、由契約規定合作各方的權、責、利由契約規定合作各方的權、責、利。合營經營方式可以是組成法人的,也可以不是組成法人。經營防式靈活多樣,由合作雙方自由選定。
2、投資條件易為接受
一般的條件為:東道國提供場地、廠房、設施、土地使用權和勞動力。投資國企業提供外匯、設備和技術。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資金、設備和技術的價值作為總投資額。
3、收益分配方式靈活
根據雙方商定的比例採取利潤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根據盈利狀況採取滑動比例。
4、財產歸屬靈活
a、經營期限通常短於合資企業,不同項目的合作期限相差較大。比如舊汽車翻新項目;大型賓館之類的投資巨大的項目。
b、合作期滿後,一般是其全部的資產無償的,不帶任何條件的歸東道國一方所有。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與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比較
兩者的共同點: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與國際合資經營企業。
兩者的不同點:主要是在法律依據、組織形式、利潤分配、債務負擔等方面。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與國際合資經營企業的異同點比較表,見下表所示:
共同點
都屬於國際直接投資的範圍,都是共同投資興辦企業,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它們都要考慮投資項目的利潤水平、投資的安全保障以及東道國投資環境等
不同點
國際合作經營企業 | 國際合資經營企業 | |
性質不同 | 契約式合營企業,其投資和服務等不計算股份和股權 | 股權式合營企業,根據出資比例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
組織形式不同 | 可以是法人式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式企業 | 法人式企業 |
投資收益不同 | 根據契約規定承擔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 可以採用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其他方式。 | 有的契約還明確規定,保證外方的收益達到一定的金額,促使外商更願意合作。 各方不論以什麼方式出資必須以貨幣計算股權比例,且按股權比例分享受益、分擔風險。 |
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 通過固定資產折舊、產品分成辦法收回。 合營期滿,剩餘財產全部歸東道國合作者所有,不再進行清算。 外商收回的投資只限於投入的本金,不包括利息,而且要求分得利潤的多少取決於企業經營所得利潤的大小,以有利於調動外商的經營積極性。 | 主要通過利潤分成收回投資。 合營期滿,剩餘財產通過估算按出資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