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備用證慣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主要是為商業信用證制定的規則,致使備用信用證的許多特點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無法得到充分體現,諸如涉及備用信用證的期限較長、自動展期、要求轉讓,請求受益人為另一受益人作出其自身承諾等,沒有規定,由此造成備用信用證解釋上的不確定性,極易導致糾紛。這就需要更專門的行為規則,為此,1998年4月6日,在美國國際金融服務協會、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學會和國際商會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會的共同努力下,組織起草了《國際備用證慣例》,1998年12月國際商會公布了《國際備用證慣例》於1999年1月1日起生效,並被定為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在全世界推廣使用。它填補了備用信用證在國際規範方面的空白。
作用
《國際備用證慣例》(ISP 98)是根據《聯合國關於獨立保函和備用證的公約》,在參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和《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的基礎上根據備用信用證的特點制定的,它對常用的備用信用證,如履約備用信用證、預付備用信用證、投標備用信用證、反擔保備用信用證、融資備用信用證、保險備用信用證、商業備用信用證和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等下了定義。
內容
《國際備用證慣例》包括序言與十條正文,共89款。這十條為:總則(本規則的範圍、適用、定義和解釋,一般原則,術語);義務;提示;審核;轉讓、讓渡及因法律規定轉讓(提款權利轉讓,款項讓渡的確認,因法律規定轉讓);撤銷;償付義務;時間安排;聯合開證/權益份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