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UCP500/UCP600
國際商會為明確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付款的定義和術語,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並於1933年正式公布。以後隨著國際貿易變化國際商會分別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進行了多次修訂,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
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國銀行和貿易界所廣泛採用,已成為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慣例。現行的是1993年版本,稱為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UCP 500》),並於1994年1月1日實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共49條,包括:總則和定義、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責任與義務、單據、雜項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和款項讓渡等七個部分。各條款規定了各當事方的責任範疇。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使用十餘年後,從2007年7月起,被《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第600號出版物所代替,簡稱為《UCP600》。
UCP600全稱“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全世界公認的非政府商業機構制定的最為成功的國際慣例。目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及地區近萬家銀行在信用證上聲明適用U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