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a.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b.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c.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礎交易的援引;d.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定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
套用
融資備用信用證主要支持包括償還借款在內的付款義務的履行,廣泛用於國際信貸融資安排。境外投資企業可根據所有權安排及其項目運營需要,通過融資備用信用證獲得東道國的信貸資金支持。
實踐中,賬戶透支即是一種較好的籌資選擇。其優勢在於:借貸手續簡捷,運作方便、靈活;企業可根據實際資金需求和現金流量把握籌資的規模與期限,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閒置資金,降低融資成本,規避利率與市場風險,減少信用額度占用,改善負債結構。
銀行提供賬戶透支便利的基本前提是第三方擔保的有效性,融資備用信用證是滿足這一前提的最佳選擇之一。境外投資企業可要求本國銀行或東道國銀行開立一張以融資銀行為受益人的融資備用信用證,並憑以作為不可撤銷的、獨立性的償還借款的支持承諾,向該銀行申請提供賬戶透支便利。根據融資協定,企業應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循環使用、歸還銀行信貸資金;如果其正常履約,融資備用信用證則“備而不用”;如果其違約,融資銀行作為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憑規定單據向開證人索償,後者有義務償付申請人所欠透支信貸資金。由於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東道國商業銀行,其信用度較商業受益人為高,風險相對較小,加之規範備用信用證運作的國際規則已相當完備,所以,銀行通常樂於提供賬戶透支融資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商業信貸以及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融資中,融資備用信用證的套用也相當廣泛 。
流程
申辦流程:
境外A公司在該行離岸部開立外幣賬戶,存入外幣資金或取得開證額度;境內B公司(須為三資企業)在該行國內機構開立人民幣賬戶;
該行境內機構以離岸備用信用證擔保作為保證條件,完成對境內B公司人民幣貸款的額度審批;
境外A公司以100%保證金或使用開證額度,由招行離岸部開立以B公司在該銀行開立賬戶的境內分支機構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
收到上述備用信用證後,該行境內機構向境內B公司發放人民幣貸款。
業務流程:
境外A公司(備用信用證申請人)提交備用信用證申請 → 該行總行離岸業務部 開立備用信用證→ 該商銀行境內機構 人民幣貸款 → 境內B公司(三資企業人民幣貸款申請人)
優勢
便捷――境外公司存款放於該行離岸部,意境外資金為人民幣融資提供擔保。
受益多――離岸外匯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的同時,享受優惠的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資金收益高。
簡單操作――開證和貸款手續在同一銀行辦理,審批快,手續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