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立法主體

國防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國防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國防立法是國家立法的一部分,國家立法的一般主體,都可以成為國防立法的主體。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立法主體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國防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國防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國防立法是國家立法的一部分,國家立法的一般主體,都可以成為國防立法的主體。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立法主體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立法的一般主體,在國防立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國防立法所產生的國防法律規範,許多是調整軍隊內部關係的特殊規範,所以,軍事機關自然成為國防立法中的重要主體。目前,《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已對國防立法中的特殊主體,即享有國防立法權的軍事機關,做出了明確規定。它們是;中央軍委,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各軍兵種,各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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