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國藥準字有4種,分別是“H、S、Z、B”。凡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藥準字”批號的藥品都是具有治療作用的藥品。但目前市場上的藥品種類繁多,批號各異,極易造成消費者認識上的混亂。
種類
國藥準字的藥品批文分為以下幾種:“國藥準字H、S、Z、B”,“國藥準字H”為化學藥品;“國藥準字S”為生物製品;“國藥準字Z”為中成藥;藥店裡常見的膏丹丸散等傳統中成藥,無論提取工藝如何,也無論有無毒副作用,都屬“國藥準字Z”;“國藥準字B”為具有治療及保健作用的藥品。
藥品批准文號格式為“國藥準(試)字+字母+8位數字”。其中“藥”代表是藥品,這是最基本性質(與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的區別),“準”字代表國家批准生產的藥品,“試”代表國家批准試生產的藥品。
字母包括H、Z、S、 B、T、F、J,分別代表藥品不同類別: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成藥,S代表生物製品,B代表保健藥品,T代表體外化學診斷試劑,F代表藥用輔料,J代表進口分包裝藥品。
8位數字的第1、2位代表原批准文號的來源,其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准的藥品;19、20代表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藥品;11 北京市,12 天津市,13 河北省,14 山西省,15 內蒙古自治區,21 遼寧省,22 吉林省,23 黑龍江省,31 上海市, 32 江蘇省,33 浙江省,34 安徽省,35 福建省,36 江西省,37 山東省,41 河南省,42 湖北省,43 湖南省,44 廣東省,45 廣西壯族自治區,46 海南省,50 重慶市,51 四川省,52 貴州省,53 雲南省,54 西藏自治區,61 陝西省,62 甘肅省,63 青海省,64 寧夏回族自治區,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第3、4位代表換髮批准文號之年的公元年號的後兩位數字,但來源於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批准文號仍使用原文號年號的後兩位數字。第5、6、7、8位為批准文號的順序號。
從2003年1月1日開始,“藥健字”產品統統停止生產,將統一採用國藥準字的藥品批文,其規範表達如下:保健藥品為“國藥準字B”,其他藥品分別為:化學藥品為批准號 “國藥準字H”,生物製品“國藥準字S”,中成藥“國藥準字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