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登記機關的範圍
國家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國有產權登記工作的範圍:(1)由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含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2)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全國性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3)中央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務院授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省級主管部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負責企業國有產權登記工作的範圍:
(1)由省級政府管轄的企業(含省屬國家投資機構);
(2)省級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級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3)省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省級政府授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4)國家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地(市)、縣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其產權登記管轄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主管部門予以規定。
同時,國有產權登記機關可視具體情況,委託管理企業的政府部門、機構或下級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國有產權登記機關的職責
國有產權登記機關的職責:(1)產權歸屬確認,即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理順企業集團內部的關係。由2個及2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若國有資本各出資人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係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其餘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託書。
(2)產權狀況監管,包括產權靜態狀況的監管和產權動態狀況的監管。前者如通過產權登記,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後者如監督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行為;檢查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變動,企業以國有資產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發生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情況的,在申辦各類產權登記時,務必責令其如實報告。企業以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作為定金以及屬於司法凍結的資產用於投資或進行產權(股權)轉讓時,必須符合我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產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備案企業的擔保或資產被司法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對以上事項在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報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產權登記機關呈送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