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3.19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明確電影票價管理許可權和建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範圍:

(一)經國務院正式批准的電影製片廠;

(二)國營電影發行放映公司;

(三)國營電影院(縣以上的專業電影院為主、兼顧影劇院和開放俱樂部。以下均簡稱電影院);

(四)其它國營電影企業。

第三條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性質屬於財政資金,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組成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廣州市的電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廣州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管理。

第四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實行統一領導、逐級上繳、分級管理。國家電影專項資金按規定上繳後,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廣州市實際上繳額的40%回撥給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用於電影院維修改造。60%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用於資助電影製片企業、少數民族地區電影企業特殊困難補助,以及對電影經濟進行巨觀調控。

第五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須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廣州市財政廳(局)分別指定的銀行設立的“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專戶”儲存,按本辦法規定,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備案;

(二)負責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回撥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給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

(三)審核申請資助的故事片、兒童片文學劇本和資助數額;

(四)審核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上報的製片廠設備更新、技術改造計畫和核准借款或補助數額;

(五)審核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上報的製片廠流動資金部分借款數額;

(六)審核少數民族地區電影企業的特殊困難補助,以及電影企業重大問題和特殊困難的資助;

(七)核撥經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批准的其他項目的資助;

(八)對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實行業務指導,並對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使用等情況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電影局內)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在本行政區內的年度使用計畫,報同級電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內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按期將國家電影專項資金上繳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的銀行專戶;

(四)審核城市電影院維修、改造計畫和補助、借款數額;

(五)審核本行政區內電影企業重大問題和特殊困難資助,及少數民族困難地區電影企業的補助申請,並上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

(六)負責總結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在本行政區內的使用情況,並於每年二月份向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書面匯報工作。

第九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人員具體組成和職責,由省級管委會制定,並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章 使用範圍和原則

第十條 對重點影片的資助。

(一)表現黨、國家、軍隊重大歷史事件,或以描寫擔任和曾經擔任黨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黨的創始人和相當於常委的領導人)、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全國政協主席、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職務的黨、政、軍領導人業績為主要內容的重大歷史故事片,成本超過二百萬元、製片廠負擔確有困難的,酌情給予資助,資助額最高不超過實際成本的50%。

(二)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特別是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的革命鬥爭為題材的重點歷史故事片,成本超過一百八十萬元、製片廠負擔確有困難的,酌情給予資助,資助額最高不超過實際成本的50%。

(三)反映新中國成立後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為題材的重點故事片及經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批准的其他重點故事片,成本超過一百四十萬元、製片廠負擔確有困難的,酌情給予資助,資助額最高不超過實際成本的50%。

(四)國家資助拍攝的革命歷史和現實題材的重點故事片,國家電影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認為影片的思想藝術質量較高的,發行滿二年後累計發行權費收入抵償不了本廠投入的攝製成本的,並經核實實際成本不超過原計畫成本,製片廠確有困難的,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酌情給予資助。如果由於拍攝原因致使影片思想藝術質量不高而發生虧損,由製片廠自行負擔,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

(五)對兒童故事片,原規定由中影公司給各廠的優惠收購和補助辦法不變。

(六)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確認的重點紀錄片、科教片和美術片,酌情給予資助。

(七)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確認為優秀的未受資助的紀錄片、科教片、美術片和故事片,對製片廠酌情給予獎勵性資助。

第十一條 對城市電影院的補助或借款。

(一)對城市電影院的危險房屋修繕、設備的添置和技術改造,自有資金不足的給予資助。

(二)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批准的城市影院的改造項目,一般由地方或影院自籌資金,不足部分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酌情給予借款。

第十二條 對少數民族困難地區的電影企業補貼。

(一)在現已確定的少數民族語譯製任務之外,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財政部批准確需增加的少數民族語譯製任務,而地方或電影企業確無力承擔的,可給予補助。

(二)少數民族困難地區的放映企業,地方財政補貼後仍有特殊困難的,可給予部分補貼。

第十三條 對製片廠重點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的借款或補助。

(一)對製片廠重點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必須以自有資金為主,分期進行。自有資金不足的,給予部分借款或補助。

(二)對製片企業國撥定額流動資金的暫時困難,按照國務院國發〔1983〕第100號檔案規定,企業除每年從生產發展基金中提取補充和在銀行貸款後,仍有困難的,可給予部分借款。

第十四條 經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批准的其他項目的借款或補助。

第十五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項目的開支:

(一)不得用於新建廠房、攝影棚、辦公樓、技術樓、倉庫、片庫、電影院、職工宿舍等項目;

(二)不得用於未經國務院批准的電影製片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的發行放映企業;

(三)不得用於彌補電影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的不足;

(四)不得用於本暫行辦法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請程式

第十六條 攝製影片申請資助程式。

(一)凡申請資助拍攝的重點故事片的製片廠,一般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向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報送下年度需要資助的影片文學劇本、導演名單及需要資助的金額,以便統籌安排此項計畫和預算。

(二)申請資助攝製的故事片,製片廠應報送分鏡頭劇本、攝製計畫和預算匯總表(含計算資料)一式三份(表式見附表一),經電影局和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審核提出意見,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批准資助數額。違反第一、二項者不予資助。

(三)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根據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財政部審核批准的資助數額,按攝製進度分二至三次撥款。

(四)受資助的故事片攝製完成經電影局審查通過後,製片廠要在三個月內報送攝製成本決算表(表式見附表二),經電影局和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審核後,匯總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財政部批准。

(五)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申請資助的故事影片,製片廠應填寫資助款結算清單(表式見附表三),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核定。

第十七條 城市電影院的維修改造、設備添置和技術改造補助或借款的申請程式,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制定,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重點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專款的製片廠,須將分年的申請借款或補助計畫,經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審核後,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核准。

第十九條 申請流動資金借款的製片廠,須提供所需流動資金額和現有流動資金額以及有關數據,經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審核後,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審核提出意見,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電影企業的特殊困難補助,以及對電影企業重大問題和特殊困難資助,經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審核後,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審核提出意見,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和財政部備案;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須報同級電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計畫如有變動或調整,亦須按上述程式報批。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應對省級管委會的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並於每年三月將上年度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向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提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應對本行政區內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並於每年二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的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向同級電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資助、補助、借款項目計畫,要據實填報。對下撥款項,要專款專用。並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度下撥款項的使用情況,上報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

對管理不善,經濟效益差的電影企業,不給予資助。

第二十五條 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負責對本地區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催繳,對繳納單位瞞報少繳或拖延不繳,進行檢查監督。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各地電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和省級管委會,以及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對於管理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做出優異成績的省級管委會,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單位,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或省級管委會,可收回或停撥撥款,經報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以相應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自本暫行辦法實施起,原由中影公司從發行成本中提取的攝製重大題材故事片的資助基金,於每年年終決算後,上繳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國家電影專項資金專戶,統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條 原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按電影發行放映大中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5%,退庫給電影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的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仍暫以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相牴觸的,一律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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